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被 告 蔡富有
被 告 蔡世明
被 告 蔡美玲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編號4關於「武潭段1834地號」記載,應更正為「佳平段1834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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