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張碧堂
被 告 劉讓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雅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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