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45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