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134號
SDEV,107,沙簡,134,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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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俊維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高子涵  
相 對 人 童偉誠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童謀寬 
即 被 告       樓之2
      童瑞聰 
      童明輝 
      童培根 
      童翊鈞 
      童東明 
      童卜信 
      童瑞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  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相 對 人 童麗觀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即 被 告
      張春枝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童曉旼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童錫勳  住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
            巷00號9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十二樓之1
      童似玉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童如花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
      童嬋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5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童清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童勝義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童永隆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童茂雄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童國琛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童煥彩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童偉德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
      童鴻烈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童美鳳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2
      黃凱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于柔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相 對 人 童永昌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即 被 告
      童永進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童永三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陳銀英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陳季平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童旭志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童立言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童碧滄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童碧為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童碧樵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童培福  住臺中市○○區○○街0號
      童家富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童耀萱  住臺中市○○區○○路00號之8
      童柏翔  住臺中市○○區○○路00號之8
      童信雄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童鈞泓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三樓
      童馨慧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三樓
      李朝宗  住臺中市○○區○○路○段0號
      楊李素珠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李素貞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童培松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4
      童培炎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童秀霞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洪子祥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陳童翠櫻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童秀鑾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童秀蘭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洪雲龍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十二樓
            之2
      洪世銘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洪桂雪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洪桂淑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洪淑貞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洪世鍾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童維恭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童維涵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童維勝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童維政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蔡金揚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邱宇亮  住高雄市○○區○○路○市○巷0○0號
      童素瓊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童秋萍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童慧萍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童文毅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5
      童文顯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5
      童珮瑄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5
      蔡錦屏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蔡永裕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蔡永源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邱信文  住高雄市○○區○○路○市○巷0○0號
      邱育青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八樓之8
      邱玉季  住高雄市○○區○○路○市○巷0○0號
      邱玉味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阮鐵雄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阮金雄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賴春梅  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阮柏昇  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阮柏翰  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阮柏勳  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
      顏阮笑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李阮最  住臺中市○○區○○○路0號
      阮培蘭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阮麗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一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俊維代原告童偉誠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 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 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告童偉誠提起本件訴訟後,於本件訴訟程 序進行中,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378之7移轉予聲 請人即被告陳俊維,並於108年2月14日辦理應有部分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完畢等節,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以言詞並具狀聲明就原告童偉誠 承當訴訟,被告童瑞龍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原 告童偉誠及其他被告則均迄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本院審酌 聲請人確於訴訟繫屬中取得童偉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所 有權,屬前揭條文所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 ,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人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由 聲請人承當訴訟,而已非共有人之童偉誠脫離訴訟,較能保 護當事人之利益,並達解決糾紛之目的,被告童瑞龍不同意 由聲請人承當訴訟,並非可取,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核 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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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