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8年度,587號
SDEM,108,沙簡,587,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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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佩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表: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號、已開 封眼睛圖示黑色包裝、驗餘淨重1.4071公克、含第二級毒品 氟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號、已開 封標示「MOSCHINO」白色包裝、驗餘淨重2.3351公克、含第 二級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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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