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8年度,465號
SDEM,108,沙簡,465,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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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長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5346號、第19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長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 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信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參諸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 ,所加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實係預防犯人之再犯, 是對於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 自非刑罰之目的。本院審酌被告行為時為18歲之未成年人, 且為在學學生,家境勉持,並在餐廳打工(見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卷第23至24頁被告警詢筆錄),再考量被告未實際參 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無證據顯示被告獲取本案被害人匯 入帳戶之資金,另被害人等所損害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求償 ,故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被告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3年,以啟自新。再為確實督促被告建立紮實法治觀念,以 防被告再犯,被告並應向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以確實督促被告建立紮實法治觀念 ,故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倘若被告於上開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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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