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816號
CDEV,108,橋補,816,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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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淯臻即游彩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4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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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