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815號
CDEV,108,橋補,815,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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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黃坤誠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山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6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橋救字第4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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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