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梁伊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萍即愛居室內裝修設計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7,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