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付款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797號
CDEV,108,橋補,797,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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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梁伊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萍愛居室內裝修設計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7,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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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