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750號
CDEV,108,橋補,750,201912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偉仁、蔡一德即
郭碧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8,3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