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8年度,624號
CDEV,108,橋司調,624,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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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璉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 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相對人陳秋 璉業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 解之情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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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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