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頂廣告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頂廣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494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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