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錢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志輝等四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既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債務人即
訴外人江智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江漢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江智淵因分割上開遺產所受利
益之價額計算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分割被繼承人江漢傳
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0,342 元【計算式:72萬8,64
2 元(編號1 之遺產價額)+1,700 元(編號2 之遺產價額)=
73萬0,34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4萬6,068 元【計算
式:73萬0,342 元(被繼承人江漢傳於本件受代位分割之遺產總
額)×1/5 (被代位人江智淵之應繼分)=14萬6,068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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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房屋建號 │權利範圍 │遺產價額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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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5 │72萬8,642元 │
│ │ │ │【計算式:面積76平方公尺│
│ │ │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 萬│
│ │ │ │7,937 元×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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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區○○段000 ○號│1/2 │3,400元 │
│ │ │ │【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 │
│ │ │ │3,400元×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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