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被 告 林勇傑
被 告 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查得被告林勇傑其他應受送達地址,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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