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888號
原 告 時尚bobo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嘉妮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 萬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