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707號
原 告 王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侑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