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2707號
TYEV,108,桃小,2707,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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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707號
原   告 王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侑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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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