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662號
原 告 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霞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郭軒廷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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