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紹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未據原告繳納(原告以108 年度桃救字第34號案件聲請訴 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7日送達予原告,嗣原告 雖對本院108 年度桃救字第34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並聲請 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8 年9 月20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10 2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以108 年度簡抗字第1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 元,惟 因原告逾期未繳納,本院另於108 年10月29日裁定駁回原告 就108 年度桃救字第34號事件所為之抗告而確定等情,業經 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 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