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8年度,421號
SYEV,108,營簡,42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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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趙奕凱 

      趙錦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趙奕凱前就讀台灣首府大學時,邀同被告趙錦德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 就學貸款,原告共撥貸3筆借款共計162,616元,目前尚積 欠122,148元。依約借款應於被告趙奕凱最後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日、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 還款基準日)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限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依據借 據第5條約定,本借款之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15浮動 計算,本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1,原告自行吸收百分之 0.06,故本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15,惟若違約經 轉列催收款時,上開借款利率則改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15 。另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被告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日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利息 ,另應償付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被告趙奕凱自民國108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 借款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為催收款,合計尚欠本 金122,14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趙錦德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前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 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載。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催收呆帳 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前揭主 張為真實。
五、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係指保證 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擔債務履行而為之保證 ,即無補充性之保證。被告趙奕凱自108年6月30日起未依約 攤還借款本息,尚積欠本金122,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趙錦德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 前揭說明,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案之訴訟費用 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 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
┌─────┬────┬──────┬──────┬────┐
│ 本金 │ 債務人 │利息起訖日 │利息(週年利│違約金 │
│(新臺幣)│ │ │率) │ │
├─────┼────┼──────┼──────┼────┤
│122,148元 │趙奕凱 │自108年5月30│百分之1.15 │自108年7│
│ │趙錦德 │日起至108年 │ │月1日起 │
│ │ │10月3日止。 │ │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
│ │ ├──────┼──────┤在6個月 │
│ │ │自108年10月4│百分之2.15 │內者,依│
│ │ │日起至清償日│ │前開利率│
│ │ │止。 │ │百分之10│
│ │ │ │ │,逾期超│
│ │ │ │ │過6個月 │
│ │ │ │ │者,依前│
│ │ │ │ │開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
│ │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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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