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陳雅莉
訴訟代理人 林瑞祥
被 告 陳謝玉蘭
陳瓊宜
陳明娟
陳信甫
陳惠民
陳再欽
林艶紅
林艶秋
林欣佑
林淑慧
許裕仁
許裕銘
許裕昇
林智盛
陳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及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核發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其中關於「林豔紅」之記載,均應更正「林艶紅」、關於「林豔秋」之記載,均應更正「林艶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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