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8年度,142號
SYEV,108,營簡,142,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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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郭俊雄
被   告 翁文泉
      蔡翁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
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內 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權利範圍所載「1176分之295」,應 更正為「6048分之2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
┌────┬─────────────┬───────────┐
│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 │
│ │ │ │
├────┼───┬─────────┼───────────┤
│ │第1、2│「民國一○七年十月│「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
│ │行 │十五日」 │ 一日」 │
│主文欄 ├───┼─────────┼───────────┤
│ │第2行 │「民國一○七年十二│「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六│
│ │、第4 │月三日」 │日」 │
│ │行 │ │ │




├────┼───┼─────────┼───────────┤
│事實及理│第9行 │「民國107年12月3日│「民國107年8月16日」 │
│由欄四、│、第12│」 │ │
│(二) │行 │ │ │
│ ├───┼─────────┼───────────┤
│ │第12行│「民國107年10月15 │「民國107年7月31日」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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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