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8年度,962號
SYEV,108,營小,962,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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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96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   告 葉芝伶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96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1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吳宣穎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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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