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156號
PCEV,108,板簡,3156,201912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56號
原   告 陳仲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薛珀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應繳裁
  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