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90號
原 告 董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樹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