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497號
PCEV,108,板簡,2497,2019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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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少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2,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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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