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497號
PCEV,108,板簡,2497,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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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4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黃少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 用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又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被告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清償者依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原告遲延之 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納,迄至108 年7 月22日止,尚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52,475 元(本金為146,429 元) 未為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對支 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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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