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劉菁萍
被 告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葉詩昀
黃泓威
佳倍新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 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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