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8年度,75號
PCEV,108,板救,75,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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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佳玉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鴻洲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988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羅鴻洲提起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板簡字第29 88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 ,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 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各1 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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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