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354號
原 告 龍美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元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
,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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