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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5315號
PCEV,108,板小,5315,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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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31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江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 ○街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而原告亦 未提出其他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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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