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2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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