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1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溫弘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曉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2,
0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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