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1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林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