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5112號
PCEV,108,板小,5112,201912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1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林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