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894號
PCEV,108,板小,4894,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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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894號
原   告 董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樹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聲
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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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