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573號
PCEV,108,板小,4573,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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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57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何依珊 
被   告 林晟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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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