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219號
原 告 丘燕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榮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
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6元,經核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