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202號
PCEV,108,板小,4202,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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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2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佑 
      鍾焜泰 
      謝京燁 
被   告 周呈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下午2 時33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成 功路2 段與民樂街88巷口時,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 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萬正傑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擦撞,致系爭車輛因而 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8,475 元(均 為工資),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上開修理費用,依法取 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75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因疏未注意車前狀 況,而撞損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送修後支出上開修理費用 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系爭車輛行照、車損照片、車輛維修保險賠款付承修 廠商同意書、估價單及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現 場照片等資料查明無誤,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 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 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 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係在 使用汽車中加損害於萬正傑所有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 損,已如前述,復難認被告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之車損結果,亦有相當因 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就本件事故所生系爭車輛之損害負損害 賠償責任。原告承保系爭車輛並給付賠償金額,即得代位行 使萬正傑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 第233 條第1 項、第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故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8,4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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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