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688號
PCEV,106,板簡,2688,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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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688號
原   告 卓淑敏 

被   告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連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房屋,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 原告係坐落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2樓房屋( 下稱系爭2 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係坐落新北市○○區○ ○街00巷00弄00○0號3 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 人。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發現系爭2 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因漏 水而破損,且產生嚴重壁癌,浴室牆壁亦因漏水生咖啡色水 漬、龜裂、壁癌、水泥塊剝落等狀況,經兩造會同勘查後, 發現係被告所有系爭3 樓房屋原後陽台於外推增建浴廁空間 使用時,致系爭2 樓房屋浴室天花板開始滲漏水。嗣經本院 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結論認「由滲 水試驗結果研判,漏水原因可能由系爭3 樓房屋浴室或和室 之牆面、排水管或地坪等漏水所致」,確認漏水原因確為系 爭3 樓房屋外推增建浴室排水系統,即浴室、和室之排水管 線和牆面、地坪防水層等存有破損或瑕疵所導致,排水並滲 漏至系爭2樓房屋,造成系爭2樓房屋浴室天花板、牆壁和廚 房天花板等處受有損害,上揭造成漏水之排水系統係被告之 專用管線、專有部分,被告自應負責修繕並負擔其費用,即 賠償原告因遭受漏水所需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0,197元 。
㈡ 系爭2樓房屋回復漏水損害處所需工程項目包括部分浴室磁 磚敲除重作、浴室頂板與部分浴室牆面重作防水粉刷、廚房 頂板重做防水粉刷,雖包含油漆、水泥、磁磚等材料之更換 ,惟上開材料皆必須附著在建物,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並



無任何具有獨立存在之價值,且就房屋整體而言,原告並未 因換以部分新的水泥、油漆、磁磚等材料獲取額外之利益, 反而因復原修繕工程必須額外支出許多費用(如因馬桶、洗 手台、蓮蓬頭等衛浴設備皆附著於損害之浴室牆面,雖然未 因漏水而損壞,然為更換磁磚、重作防水粉刷必須拆卸衛浴 設備,而需支出拆卸、安裝費用;修復浴室工程期間,因衛 浴設備皆需拆除,待安裝或更換新衛浴設備後方能使用,原 告必須額外支出工程期間之外宿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原告因遭受漏水所需修復費用40,197元應屬合理;縱認應 計算折舊,系爭2樓房屋修復工程材料費用為8,412元,原告 於94年9月12日取得系爭2樓房屋,於106年4月發現漏水,已 使用年數為11年8 個月,若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扣除折 舊後之修復費用為36,702元,若採平均法計算折舊,扣除折 舊後之修復費用則為38,273元。
㈢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原告系爭2 樓房屋修繕費用40,197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依社團法 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8年7月18日新北土技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所示漏水修繕之方式, 修復系爭3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0,197 元及自民事陳述㈢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買受系爭3 樓房屋之初即已盡可能避免漏 水之發生,且被告於原告告知系爭2 樓房屋漏水後,已委託 工程行進行修繕,縱因工程行疏失導致防水層仍有漏水產生 ,然被告既無抓漏、防漏之專業,被告自費委託防水抓漏專 家進行修繕,已盡民法第191 條但書所稱為防止損害之相當 注意義務,原告應舉證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原告於94年8 月30日買受系爭2 樓房屋,迄今已14年,依系爭鑑定報告可 見其請求修復項目包含油漆、水泥、更換磁磚等材料之費用 25,615元(計算式:7,935元+17,680元),即應扣除折舊12 ,171元之折舊,原告僅得請求被告賠償28,026元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被告願依系爭鑑定報告修繕系爭3 樓房屋 至不漏水狀態。㈡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3樓房屋 所有權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第41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屬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系爭 2 樓房屋漏水所生損害,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茲析述如下:
㈠ 系爭2 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
經查,就系爭2 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乙節,業經原告聲請 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案,鑑定報告 所載之鑑定意見略以:「㈠系爭2 樓房屋浴室天花板、牆壁 或他處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所在位置及面積約略為何? 鑑定結果:⒈依據107年5月26日至現場初勘確認系爭2 樓房 屋浴室平頂隆起有明顯之滲水漬痕跡,範圍約68cm*20cm; 浴室牆面隆起有明顯之水漬痕跡範圍約74cm*180cm;陽台平 頂潮濕範圍約90cm *217cm;陽台牆面潮濕範圍約67cm*101c m(詳附件六照片1、2、7、8)。⒉附件四(由原告提供) ,圖4.2、圖4.4為2樓平面圖、圖4.1、圖4.3為3樓浴廁位置 圖及滲水位置、圖4.5為2樓與3樓排水管及排糞管之3D 位置 對比圖。⒊原告於107年7月28日提供上述房屋之廚房後門上 方天花板發現藍色水漬(詳附件五廚房藍色水漬所在位置圖 及照片)。㈡若有漏水,是否與系爭3 樓房屋有關?鑑定結 果:⒈依據107年5月26日滲水測試結果說明如下:⑴系爭3 樓房屋馬桶滲水測試:步驟1 :準備稀釋後之紅色色漿。步 驟2:打開馬桶水箱。步驟3:將稀釋後之紅色色漿倒入馬桶 水箱。步驟4 :將馬桶水箱之紅色色漿排放。測試結果:系 爭2 樓房屋浴室平頂、牆面及陽台廚房等均無紅色色漿流出 ,據此研判排除由排糞管漏水所產生。⑵系爭3 樓房屋牆面 、臉盆及地坪滲水測試:步驟1:將稀釋後之藍色色漿裝滿 臉盆高度及噴灑浴室牆面。步驟2:將臉盆內之藍色色漿排 放。步驟3:將浴室地坪積水(稀釋後之藍色色漿)高度約3 至5cm,經10 分鐘左右後再予以排放。測試結果:⒈測試前 :平頂水盤連接至牆角之塑膠瓶為空瓶。⒉系爭2樓房屋浴 室牆面及平頂有藍色色漿流出。⒊系爭2樓房屋平頂水盤連 接至牆角之塑膠瓶流入藍色色漿,高度約3cm。⒋系爭2樓房 屋陽台之平頂及牆面未發現藍色及紅色色漿。據此研判,漏 水可能由系爭3 樓房屋浴室或和室之牆面、排水或地坪等位 置發生漏水所致」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存卷可參,而認定 系爭2樓房屋漏水原因為系爭3樓房屋浴室或和室之牆面、排 水管或地坪等漏水所致,本院審酌鑑定報告係由鑑定機關隨 機選任有專業知識經驗之土木技師,經其現場勘查,聽取兩 造陳述而為之專業判斷,且核其鑑定意見亦無明顯違反經驗 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當屬可信。
㈡ 原告得請求被告修復上開漏水原因之修復方式? 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中段定有明文。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因被告所有系爭3樓



房屋浴室或和室之牆面、排水管或地坪等漏水,導致系爭2 樓房屋浴室平頂、牆面、陽台平頂、牆面、廚房後門上方天 花板滲水而受有損害,已於前述,而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應將系爭3 樓房屋依系爭鑑定報告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 修復項目修繕系爭2 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亦為被告所不爭 執,則其此部分之請求,洵屬有據。
㈢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
⒈ 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 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 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 決要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 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 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 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2樓房屋漏水現象係 因系爭3 樓房屋浴室或和室之牆面、排水管或地坪等漏水所 致,已如前述,自應推定工作物所有人即被告具有過失,被 告雖辯稱其於原告反應系爭2 樓房屋漏水後,已委託工程行 進行修繕,然被告事後之修繕行為無礙其對於系爭3 樓房屋 浴室或和室之牆面、排水管或地坪之設置、保管確有欠缺, 致系爭2 樓房屋受損事實之認定,被告既未能舉證其對於系 爭3 樓房屋浴室或和室之牆面、排水管或地坪設置或保管並 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⒉ 另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修理材料依其性質,有獨立與 附屬之別,若修理材料對於物之本體而言,已具獨立存在價 值,因更換新品結果,將促成物於修繕後使用效能或交換價 值之提昇,則侵權行為被害人逕以新品價額請求賠償,與舊 品相較,勢將造成額外利益,而與損害賠償僅在填補損害之 原理有違,故此部分修復費用之請求,非屬必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有關折舊之意見 ,應係專指此種情形而言。反之,若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



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 能之一部者,更換新品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 且市場上復無舊品之交易市價可供參酌時,侵權行為被害人 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償,仍屬必要與相當,無須予 以折舊。查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2 樓房屋之修復項目 如附表二所示,包括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浴室牆面磁磚 更換、拆除原有裝修表層,並無任何具有獨立存在價值之修 理材料,尚無折舊之適用,而廢料清理及運什費、稅捐及管 理費等亦無計算折舊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全額 向被告求償,被告抗辯應予計算折舊,洵不足採。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請求被告給付40,197 元及自民事陳述㈢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一:系爭3樓房屋修復費用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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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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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鋪企口木地板 │㎡ │7.0 │2,406 │16,842│高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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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 │8.5 │500 │4,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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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油漆 │㎡ │8.5 │190 │1,6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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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拆除原有裝修表層 │㎡ │30.42 │180 │5,4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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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舊有排水管重新更換(含打鑿) │式 │1 │15,00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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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浴室門檻更換 │式 │1 │1,500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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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浴室牆面及地坪磁磚更 │㎡ │14.92 │1,300 │19,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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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項次1至7×11%) │式 │1 │7,049 │7,049 │含安全衛生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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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項次1至7×5%) │式 │1 │3,204 │3,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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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稅捐及管理費(項次1至9×15%) │式 │1 │11,150│1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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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85,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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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系爭2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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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複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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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 │11.5 │690 │7,935 │含油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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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浴室牆面磁磚更換 │㎡ │13.6 │1,300 │1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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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拆除原有裝修表層 │㎡ │25.1 │180 │4,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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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項次1至3×11%) │式 │1 │3,315 │3,315 │含安全衛生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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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項次1至3×5%)│式 │1 │1,507 │1,5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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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捐及管理費(項次1至5×15%) │式 │1 │5,243 │5,2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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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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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