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易字,108年度,44號
PCEM,108,板秩易,44,201912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李孟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
5 月29日108 年度板秩字第145 號裁定處罰罰鍰,因被處罰人逾
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8 年9 月9 日新北警中刑字第0000
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鈞 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 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本法並無類似刑 法第85條有關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定,行為人受罰鍰之處罰 ,如已逾三個月尚未執行,法院自不得再為易以拘留之裁定 (民國81年6 月1 日內政部警政署座談會結論參照)。三、經查,本案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108 年度板秩字第145 號裁處罰鍰5,000 元,該裁定於108 年6 月9 日送達被處罰人,而於108 年6 月17日確定,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板秩字第145 號卷宗核閱無訛,從而, 被處罰人罰鍰之執行應於3 個月內即108 年9 月17日前執行 ,否則免予執行。惟本件聲請機關於108 年9 月11日將易以 拘留聲請書送達本院,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6日分案後,縱 經本院調卷審理後即為裁定,仍須製作裁定正本並發函囑託 移送機關送達,再加計抗告期間5 日及在途期間2 日,顯亦 無法於執行時效前確定。揆諸上揭說明,因社會秩序維護法 並無聲請期間時效停止之規定,本件之執行時效將於本裁定 尚未確定前即屆滿,而不得再予執行,是聲請機關於本件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