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8年度,1874號
TPAA,108,裁,187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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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874號
抗 告 人 胡清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間
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07年度訴字第1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10款規定:「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逾越 法定期限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 第106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4條及第5條訴訟之提起,應於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撤銷 訴訟,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對 行政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作成實體的規制。所謂行政處分 ,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 述、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 上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三、本件經過:
㈠、抗告人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下稱系爭 房屋)之使用人,新北市政府商業活動聯合查報小組於民國 105年5月24日到該屋檢查,認為現場經營視聽歌唱業。相對 人新北市政府(下稱新北市政府)因抗告人105年5月25日陳 情表示無收費營業事實,以105年6月3日新北府城開字第105 0983844號函(下稱105年6月3日函)復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陳述本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住家經營LKK聯 誼會(無收費營業事實)問題一案,請查照。說明:復臺 端105年5月25日陳情書……。經查本案係位於三重都市計 畫之住宅區(地址:○○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坐落地籍:○○區○○段649地號),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住宅 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使用: …………視聽歌唱業……』辦理;本案前由本府城鄉發展 局至現場查察在案,今臺端陳情事宜,本府將另再行函請聯



合查報小組就旨揭建築物使用行為協助認定有無違反上開法 令規定。」等語。抗告人不服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3日函, 於107年6月25日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 ,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3日函。㈡、另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下稱新北城鄉局)以抗告 人在系爭房屋經營視聽歌唱業,違反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 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0款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前經以105 年6月17日新北城開字第1051077748號函勸導改善,於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在105年8月17、18日臨檢 查察,現場仍經營視聽歌唱業,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以105年9月9日新北城開字第1051706067號處分書 (下稱105年9月9日處分)對抗告人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 命現場應於2個月內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停止使用或恢復 原狀。抗告人不服105年9月9日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新北城鄉局105年9月9日處分。㈢、本件抗告人不服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3日函及新北城鄉局105 年9月9日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7年12月 27日107年度訴字第132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後,提 起本件抗告。
四、本院查:
㈠、關於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3日函部分: 觀之前揭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3日函文內容,乃係新北市政 府針對抗告人105年5月25日陳情表示其在系爭房屋之LKK聯 誼會,並未收費營業等節,說明系爭房屋位於都市計畫之住 宅區,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應受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14條管制,陳情事宜將另行函請聯合查報小組協助認定有 無違反法令規定,核係向抗告人解釋系爭房屋應適用之都市 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法令規定,及新北市政府的 處理方式,性質為觀念通知,不生規制效力,而非屬行政處 分,抗告人以之為標的請求撤銷,起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 。
㈡、關於新北城鄉局105年9月9日處分部分: 抗告人不服新北城鄉局105年9月9日處分,提起訴願,經新 北市政府106年1月16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 查訴願決定書係106年1月18日送達抗告人(見該事件訴願決 定卷第53頁送達證書),抗告人遲至107年10月19日(見原 審卷第21頁補行政起訴狀上本院總收文日期)提起行政訴訟 ,明顯逾越法定起訴期間,即於法未合。
五、綜上,原審以起訴不備要件及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裁定駁回 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系爭房屋無營業



之違規行為,因嗆里長種下禍根,被政治人物修理,土地被 侵占,罰單猛開合法嗎等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六、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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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