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8年度,1786號
TPAA,108,裁,1786,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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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786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561號裁定駁回,該 裁定已於108年9月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0月16日以 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 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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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