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8年度,1016號
TPSV,108,台抗,1016,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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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16號
抗 告 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2日智慧財產法院
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66條之1 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7年10月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法院於同年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未依限補正,原法院乃於同年11月12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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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