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隆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上訴 人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即被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108年度台上字第3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忠明律師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宗鵬於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108年2月14日死亡,且其董事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業經利害關係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選任賴忠明律師為被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及該院108 年度司字第8 號裁定可稽,應由賴忠明律師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賴忠明律師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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