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48號
IPCA,108,行專訴,48,2019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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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吳采軒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文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5 月2 日經訴字第1080630371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 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 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專利舉發案之舉發人,其於舉發 不成立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原告,在 本件行政訴訟階段始提出證據12即我國第I257756 號「無刷 直流馬達之承載結合構造」發明專利(見本院卷一第285 至 305 頁),並主張結合證據12之諸多組合證據以證明發明第 I498486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經被告就 該新證據提出答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自得 予以審酌。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100 年11月10日以「薄型風扇及其製造方法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0140983 號審查,



於104 年5 月18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3項,即系爭 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5 年10月5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及第26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10 5 年11月18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 審查,認前揭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 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10月19日(107 )智專 三(三)02063 字第10720981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 5 年11月18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 至43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5 月2 日經訴字第10806303710 號決 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 至43舉發不 成立」之部分均撤銷、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3為舉 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2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12僅界定「其中該塑料部包括至少一凸部, 延伸至該線圈內,用以定位該線圈」。請求項12並未記載: 「非導磁金屬片111i相應地具有至少一定位孔111d,以容許 凸部111c穿過」等技術特徵。因此,當該非導磁金屬片未具 有至少一定位孔111d,以容許凸部111c穿過時,如請求項9 、10所界定之「該塑料部以射出成型結合該非導磁金屬片」 ,或如請求項11所界定之「該塑料部包覆該非導磁金屬片之 底面而構成該底座之底部」時,由於該非導磁金屬片111i未 相應地具有至少一定位孔111d,以容許凸部111c穿過,因此 ,該非導磁金屬片必然無法「容許凸部111c穿過」,及用以 定位該線圈。爭專利請求項12雖附屬於請求項11,及請求項 11為附屬於請求項9 或10任一項,其中請求項9 為請求項1 之間接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2雖包括有請求項1 、8 、 9 或10之所有技術特徵,惟,遍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 9 或10亦未記載:「非導磁金屬片111i相應地具有至少一定 位孔111d,以容許凸部111c穿過」等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 說明書亦未揭示該非導磁金屬片111i未相應地具有至少一定 位孔111d時,該至少一凸部仍可以延伸至該線圈內,用以定 位該線圈之技術內容或實施例。因此,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 記載,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請求項12顯然不 明確,且由於請求項12未敘明該非導磁金屬片111i相應地具



有至少一定位孔111d等技術特徵,亦導致請求項12無法為說 明書所支持,及導致請求項12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再者, 原告係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2未記載「該非導磁金屬片具有 至少一定位孔」技術特徵,而致不明確且無法為說明書所支 持,應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其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3是否記載該技術特徵無關,因此,被告認定該技術特徵 已界定於請求項13,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是否違反專利法 第26條第2 項規定並無關聯。
㈡證據1 、2 、8 、12之組合或1 、2 、3 、8 、12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6不具有進步性: ⒈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區別技術特徵,證據1 可透過局部削除輪轂(可對應於系爭專利結合部)的方式, 使葉片延伸至延伸部上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證據 1 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二區別技術特徵,證據1 可相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結合部及凸出部之構件間,亦具有至少一 間隙,於該間隙填入平衡材料,僅為習知技術。 ⒉證據2 揭露第一區別技術特徵「該結合部及至少一部分之該 葉片延伸至該延伸部上緣」,證據2 揭露第二區別技術特徵 「該結合部及該凸出部之間具有至少一間隙,且該間隙係用 以填入一平衡材料」,證據2 可放置平衡材料之平衡凸塊位 置,亦是利用環體18(可對應至系爭專利結合部)與凸出部 間之既有空間,並無使用額外的空間,故證據2 亦早已達成 巧妙地利用風扇馬達內部既有空間,放置平衡材料之技術特 徵。
⒊證據8 結合部與凸出部間具有至少一間隙,且可填入平衡材 料,已揭露第二區別技術特徵。證據12之調整空間係用以填 入配重填料,該調整空間亦位於突出部與結合部之間,亦已 揭露第二區別技術特徵。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轉軸與該金屬殼體於該開孔與該第 一表面之接鄰處焊接結合」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亦為 系爭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退步言之,證據 3亦揭露此技術特徵。
⒌證據1 、2 、3 、8 、12之技術領域為馬達及風扇或馬達或 風扇之發明,其技術領域均與馬達及風扇相關:風扇之功能 與作用在於利用葉輪上之葉片於轉動時驅動氣流流動,此為 風扇的固有特性;而風扇是藉由馬達旋轉使其帶動,若無馬 達旋轉,則風扇之葉片無法轉動,馬達是風扇不可或缺的核 心組件,故證據之技術領域間顯然具有關聯性。即當該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風扇的工程問題,可以參 考薄型散熱風扇、驅風裝置、或主軸馬達等等的發明技術。



再查,因證據1 、2 、3 、8 、12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系爭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 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證據1 、2 、3 、 8 、12。換句話說,在面臨風扇薄型化、增加葉片高度、強 化散熱、加強轉軸牢固、利用既有空間填入平衡材料等問題 時,客觀上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考證據1 、2 、3 、8 、12之優點,將前述證據組合之 技術內容應用於證據1 之薄型散熱風扇,以解決風扇薄型化 、與加強轉軸牢固等問題。故整體觀之,上述證據組合建立 在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日常工作積累的 技術水平上,再加以應用,客觀上已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有動機嘗試組合上述證據,故 證據1 、2 、3 、8 、12間具有組合動機。是以,證據1 、 2 、8 、12之組合或1 、2 、3 、8 、12之組合間具有組合 動機,且上述證據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 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有進步性。
⒍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為附屬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如前 述,證據1 、2 、8 、12及證據1 、2 、3 、8 、12之組合 可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 、8 已揭示請求項5 進一步限縮技術特徵,及證據1 、8 已揭示請求項6 進一步 限縮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 期功效,故證據1 、2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 8 、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1 、2 、3 、8 、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
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中該金屬殼體及該轉軸 係以雷射激光輻射該開孔與該第一表面之接鄰處,使該金屬 殼體及/或該轉軸之表面熔化而焊接結合」之技術特徵;又 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如請求項2 所述的薄型風 扇,其中該金屬殼體及該轉軸為熔點相近之材料」之技術特 徵;證據3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如請求項3 所述的 薄型風扇,其中該金屬殼體或該轉軸之材料為SUS430或SUS4 20」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 3 、4 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1 、2 、3 、8 、12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 已揭示請 求項2 、3 、4 進一步限縮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 、2 、3 、8 、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1 、2 、4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4 、8 、12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證據4 之軸座部11之一環凹溝型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第二表面具有環狀設置之一凹槽,二者均係用以填入撥油劑 (Oil repellent agent )。故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7 「其中該第二表面具有環狀設置之一凹槽,用以填入撥 油劑(Oil repellent agent )」之技術特徵。又證據1 、 2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8 、12之組合可證明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 已揭示請求項7 進一步限縮 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 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故 證據1 、2 、4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4 、8 、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 之塑膠框體可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塑料部,證據5 之 金屬固定架可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金屬部,且證據5 之塑膠 框體與金屬固定架為射出一體成型,形成一具有軸承之底座 。證據5 之底座(包含塑膠框體與金屬固定架)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8 之包括至少一塑料部及至少一金屬部之底座。 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其中該底座更包括至少 一塑料部及至少一金屬部」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 、2 、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8 、12之組合可證明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5 揭示請求項8 進一步限縮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8 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 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5 之金屬固定架可相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金屬部,且證據 5 之金屬固定架與塑膠框體為射出一體成型;另查證據5 說 明書第4 頁【先前技術】第2 段教示:「上述習用風扇框體 結構一體成型方式大致可區分為係以金屬材料(如鋁)一體 壓鑄成型」,該「鋁金屬材料」即為非導磁金屬材料,因此 ,將證據5 之金屬固定架70、底座71以非導磁金屬材料製成 ,亦僅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習知技 術、能輕易完成。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其中 該金屬部包括至少一非導磁金屬片,該塑料部以射出成型結 合該非導磁金屬片」技術特徵。既證據1 、2 、5 、8 、12 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5 已揭示請求項9 進一步 限縮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9 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故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0、34至36不具進



步性:
⒈證據5 之金屬固定架70為非導磁金屬材料製成,且將該金屬 固定架以非導磁金屬材料製成,亦僅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習知技術、能輕易完成。證據5 之塑 膠扇框為底座之一部分,而非相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 蓋體(甚者,蓋體已由證據1 揭露);證據5 之底座(塑膠 框體與含有非導磁金屬材料之金屬固定架)相對應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之底座,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底座更 包括至少一塑料部及至少一金屬部,該金屬部包括至少一非 導磁金屬片,該塑料部以射出成型結合該非導磁金屬片」技 術特徵。證據1 、2 、5 、6 之組合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0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透過組合證據1 、2 、5 、6 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0之發明。故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 項10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1 已揭示「至少一線圈46,與該磁鐵53軸向對應設置」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34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於其說明書 中並未記載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 求項34為附屬於請求項10之附屬項,既系爭專利請求項34進 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1 所揭示、未能達成無法預期 功效。而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故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
⒊證據1 已揭示「該磁鐵53為扁平環狀貼附於該金屬殼體之下 緣」。且系爭專利請求項35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於其說 明書中並未記載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是以,系爭專 利請求項35為附屬於請求項34之附屬項,既系爭專利請求項 35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1 揭露、未能達成無法預 期功效。而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34不具進步 性,故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35不具進步 性。
⒋證據1 已揭示「磁鐵53」構件,且該「磁鐵53」之材料通常 即為銣鐵硼,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人士通常知識與習知 技術,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6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於其 說明書中並未記載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是以,系爭 專利請求項36為附屬於請求項35之附屬項,既系爭專利請求 項36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1 揭露、為通常知識、 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而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 求項35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 求項36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 合及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 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1不具 進步性:
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其中該塑料部包覆該非 導磁金屬片之底面而構成該底座之底部」技術特徵。又證據 7 第4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3 段已揭示「該外殼4 包括一圍 繞該固定筒3 之殼體41、一由該殼體41一體延伸且覆蓋該金 屬薄板2 之平板部22的一外表面212 的覆蓋層42」,因此, 證據7 已揭示請求項11進一步限縮之「其中該塑料部包覆該 非導磁金屬片之底面而構成該底座之底部」技術特徵。而系 爭專利請求項11限定之「塑料部的厚度與該非導磁金屬片的 厚度比例介於1:1 至1:4 之間」僅係改變塑料部與金屬片之 厚度比例,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完成之技術,並不具有功效上之增進。是以,系爭專利請 求項11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分別被證據5 及證據7 揭 示。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於請求項9 或10之任一項,且 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 組合及證據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 3 、5 、7 、8 、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 步性;而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0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可證 明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揭示一種「薄型散熱構造」,證據1 所揭示之「線圈 47」與系爭專利之線圈16同為習知線圈之直接纏繞矽鋼片或 鐵芯上,且該證據1 教示「線圈47」設置於一電路板46上。 又證據7 教示使熱融之塑膠射入該模具120 內而成型出該固 定筒3 與該外殼4 情形下,由塑料直接形成一凸部用以定位 證據1 之「線圈47」,亦僅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2進一步限縮之 技術特徵縱可達成其說明書所記載之「可進一步降低風扇的 高度」效果。惟,證據1 已揭示一種「薄型散熱構造」,且 證據1 所揭示之「線圈47」與系爭專利之線圈16同為習知線 圈之直接纏繞矽鋼片或鐵芯上,因此,組合證據1 、2 、5



、7 、8 、12及證據1 、2 、3 、5 、7 、8 、12及證據1 、2 、5 、6 、7 ,亦同可達成降低風扇的高度之效果,因 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2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亦未能達成無 法預期功效。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2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 徵,已可被證據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1,而上述 證據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故亦可證明請求項12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7 已教示:「金屬薄板2 包括一往遠離該馬達1 之方向 突出的凸出部21、一位於該凸出部21之穿孔23、四位於該凸 出部21且往該馬達1 之方向傾斜延伸的定位腳24」、「該筒 壁31具有一包覆結合該金屬薄板2 之該等定位腳24的封閉端 311 」及「藉由該金屬薄板2 之該等定位腳24是受該固定筒 3 之封閉端311 完整包覆」等構造。因此,經由證據7 所教 示,將證據5 之非導磁金屬底座71設一定位孔,使熱融之塑 料同時形成一凸部用以定位證據1 所揭示之「線圈47」,亦 僅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3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縱可達成其說 明書所記載之「可進一步降低風扇的高度」效果。惟,證據 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亦同可達 成降低風扇的高度之效果,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3進一步 限縮之技術特徵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綜上,系爭專利 請求項1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可被證據1 、2 、5 、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 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3依附於請求項12,而上述證據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2不具 進步性,故亦可證明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4至 16、22、24、3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進一步限縮之「該底座之底 部由該非導磁金屬片所構成,至少一部分之該塑料部設置於 該非導磁金屬片之外緣」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4進 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縱可以達成其說明書所記載之「可得到 降低共振效應及提高結構強度的效果,且因為底座的底部僅 由非導磁金屬片所構成,少了塑料部的厚度,可進一步降低 整體風扇高度」等功效,其亦與證據5 該塑膠框體60之塑料 設置在該金屬固定架70之外緣具有相同效果,因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4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綜上,系爭專利請求 項14為附屬於請求項9 或10任一項之附屬項,既證據5 已完 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而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 組合及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4不具進步 性。
⒉證據1 已教示在基座43上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48, 該二定位元件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使該 二定位元件可以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產生下吸力。因此, 系爭專利請求項15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所揭示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5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 至少一導磁金屬片,係與該磁性元件產生一磁作用力」,亦 與證據1 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5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亦 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5為附屬於 請求項9 或10任一項之附屬項,既證據1 已完全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4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而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 組合及證據1 、2 、5 、6 之組合亦可證明請求項15不具進 步性。
⒊證據1 已教示在基座43上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48, 該二定位元件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使該 二定位元件可以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產生下吸力。且由證 據1 第二圖可以得知,該二定位元件48與基座43之上表面平 齊,即該基座43係設置凹孔,用以嵌入該二定位元件48,因 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6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所 揭示,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6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縱具有其 說明書所記載之「避免增加導磁金屬片111j的額外厚度」功 效,亦與證據1 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6亦未能達成無法預 期功效。再者,證據5 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進一步 限定之技術特徵。證據5 說明書第11頁第3 行記載:「本實 施例中,該塑膠框體60同樣可藉由一體射出成型方式所形成 ,且該塑膠框體60於射出成型過程中,係直接形成可包覆於 該金屬固定架70之預定部位的第一固定部64」。同時參酌證 據5 第7 、8 圖,可得知證據5 之塑料部亦包括至少一凹孔 ,用以嵌入該至少一導磁金屬片。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6



為請求項15之附屬項,既證據1 、證據5 已可分別完全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5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而證據1 、2 、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及 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故 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之組合亦可證明請求項16 不具進步性。
⒋為使定子或線圈與金屬底座之間具有絕緣效果,將定子或線 圈與金屬底座之間設置絕緣片或絕緣層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之通常知識,例如:證據5 教示「絕緣片54係於該風扇 框體結構於射出成型的過程中,與該底座51同時射出成型」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2進一步限縮之「一絕緣層直接形 成於該非導磁金屬片上」技術特徵僅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且已被證據5 所揭示,因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22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所具有之絕緣效果僅屬習知且與 證據5 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2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22為附屬於請求項9 或10任一項之附 屬項,既系爭專利請求項14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僅屬習知 且與證據5 相同,而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 1 、2 、3 、5 、8 、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 具進步性、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 1 、2 、3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之組 合可證明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5 已教示「該風扇框體結構於射出成型的過程中,亦可 配合於該底座51之軸管部511 周邊射出成型出一絕緣片54」 ,因此,將至少一線圈設置於該絕緣片54上,亦僅為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 請求項24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縱具有「降低成本及減少風 扇高度」功效,亦與證據5 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4亦未能 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24為附屬於請求 項22之附屬項,既系爭專利請求項24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已被證據5 所揭示、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而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 及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 進步性,故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 3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 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⒍SUS301或SUS304為系爭專利所屬領域所慣用的弱磁性不銹鋼 材料,以及,矽鋼片亦為系爭專利所屬領域所慣用的導磁材



料,因此,以SUS301或SUS304製作該非導磁金屬片,及以矽 鋼片作為該導磁金屬片,亦僅為單純之材料選用,為系爭專 利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請 求項37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於其說明書中並未記載可以 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37為附屬於 請求項15之附屬項,既系爭專利請求項37進一步限定之技術 特徵僅為系爭專利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且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而證據1 、2 、5 、8 、12之 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 、2 、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及 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37不具進步性。 ㈩證據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可證 明請求項17至20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7 已揭示:「參閱圖4 、7 、9 ,步驟12為射出成型: 將沖壓後之金屬薄板2 置於一射出模具120 內,再使熱融之 塑膠射入該模具120內而成型出該固定筒3與該外殼4」。又 系爭專利請求項17界定之「軸套」係對應於證據7 之「固定 筒3 」,系爭專利請求項17界定之「非導磁金屬片」係對應 於證據7 之「金屬薄板2 」,系爭專利請求項17界定之「該 軸套與該底座之該塑料部為射出成形結合該非導磁金屬片」 係對應於證據7 之「該固定筒3 與該覆蓋層42之該塑料部為 射出成形結合該金屬薄板2 」。因此,證據7 已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17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7縱 可以如其說明書所記載之「達到將軸套12固定於底座111 上 之目的」等功效,亦與證據7 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7亦未 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7為附屬於請 求項9 或10任一項之附屬項,既證據7 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7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而證據1 、2 、5 、8 、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可證明請求 項9 不具進步性,證據1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 10不具進步性,故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7 已揭示:「金屬薄板2 包括一穿孔23」,證據7 已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8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 求項18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縱可以如其說明書所記載之「 達到將軸套12固定於底座111 上之目的」等功效,亦與證據 7 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8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是以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附屬於請求項9 或10任一項之附屬項 ,既證據7 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進一步限定之技術 特徵,而證據1 、2 、5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8 、12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證據1 、 2 、5 、6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故1 、2 、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 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5 之軸管部(相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軸套)為金 屬材質,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該軸套為一金屬軸套」技術 特徵已被證據5 揭露。又證據7 已揭示「該筒壁31與定位腳 24以熱融的塑膠射入該模具120 內而成型」之構造,該成型 固定方式與系爭專利上述說明書所記載之「將環狀凸起122 及軸套12透過塑料部111a結合在一起」構造相同,因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19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縱可以如其說明書所 記載之「達到將軸套12固定於底座111 上之目的」等功效, 亦與證據7 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9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9為附屬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既 證據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部分技術特徵,又請求項 19所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所達成之功效,為證據7 已能達 成者,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9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而1 、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故1 、2 、5 、7 、8 、12之組合 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 5 、6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7 已揭示:「一位於該凸出部21之穿孔23、四位於該凸 出部21且往該馬達1 之方向傾斜延伸的定位腳24」、「該筒 壁31具有一包覆結合該金屬薄板2 之該等定位腳24的封閉端 311 」、及「藉由該金屬薄板2 之該等定位腳24是受該固定 筒3 之封閉端311 完整包覆」。因此,證據7 已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20進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0進 一步限縮之技術特徵縱可以如其說明書所記載之「達到將軸 套12固定於底座111 上之目的」等功效,亦與證據7 相同, 系爭專利請求項20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是以,系爭專 利請求項20為附屬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既證據7 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20之技術特徵,且請求項20未能達成無法預期 之功效;而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 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故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 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 不具進步性。
證據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及證 據1 、2 、3 、5 、6 、7 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21不具進步 性:
證據7 已揭示「該筒壁31與定位腳24以熱融的塑膠射入該模 具120 內而成型」之構造,該成型固定方式與系爭專利上述 說明書所記載之「將環狀凸起122 及軸套12透過塑料部111a 結合在一起」構造相同,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1進一步限 縮之技術特徵縱可以如其說明書所記載之「達到將軸套12固 定於底座111 上之目的」等功效,亦與證據7 相同,系爭專 利請求項21亦未能達成無法預期功效。再者,系爭專利請求 項21以「雷射激光輻射、使構件熔化而焊接」,為習知之技 術,亦為被證據3 所揭露。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附屬 於請求項18之附屬項,既證據3 、證據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21之技術特徵,且請求項21未能達成無法預期之功效; 而1 、2 、5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3 、5 、 7 、8 、12之組合及證據1 、2 、5 、6 、7 之組合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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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