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楊秋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明璇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本立
參 加 人 田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年1月28日經訴字第107063141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本件參 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及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92頁、第197 之1頁、第204 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及被告之聲請,由到場當事人辯論而為判決(本 院卷第210頁)。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1 日以「具高效率散熱及亮度之晶片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項(後修正為1項 ),經被告編為第93136992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經經 濟部以107年發給發明第I285896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之後參加人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
7年10日15日(107)智專三㈡04066字第10720959660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 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8年1月28 日經訴字第10706314170 號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 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又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二、原告之主張要旨及聲明:
㈠系爭專利並無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⑴以系爭專利申請時的先前技術狀態,無論是封裝成SMD 形 式或以覆晶方式封裝,均顯示LED 晶粒須先與至少一個封 裝基板做結合,再透過於P、N電極上打線或植金、銀、錫 球的方式與封裝基板或支架做電性連接,連同整個封裝結 構一同接合至電路板(PCB )。對照之下,系爭專利請求 項1僅藉由錫膏便可直接接合至PCB節省下相當多之製程步 驟與機器及用料成本,此為系爭專利之進步性。依2014年 11月5日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第351期電子報「倒 裝晶片來臨加速LED 封裝革命」一文(本院卷第60頁), 亦發表「最新出現的錫膏焊接工藝,較好的解決了倒裝晶 片工藝上的一些難點,極大提升了產品的可靠性與穩定性 ,這也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關注」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於 申請時係突破性的技術,並領先於所屬技術領域同業,具 有極高的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主要特徵在於以相對程度用語「大面 積」界定出該導電導熱層與申請時先前技術之特徵差異。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8至25行(本院卷第73頁), 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由說明書及圖式揭露之內容,可明 確支持對於LED 技術領域內之通常知識者,參酌當時之先 前技術狀態與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的教示,即可明白 該「大面積導電導熱層」係指:導電導熱層的面積佔晶粒 表面的比例夠大,大到足以可直接透過錫膏將未做任何封 裝之LED晶片(晶粒)連接至印刷電路板(PCB),從而免 去使用封裝基板及打線或植金、銀、錫球等製程,達成所 述之無須封裝即具有SMD 及覆晶功能之效果。據此,系爭 專利請求項1為一明確之結構特徵,LED技術領域內之通常 知識者當無不明瞭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含意之理。「無須封 裝就具有SMD之功能」對請求項1具有明確的限定效果,故 原處分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明確界定該晶片為SMD晶片
,實為不當解釋專利權範圍。
⒉證據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如附圖二)具有封裝製程,且其所揭露可焊金屬 層(導電介面41)目的為在確保焊料能均勻濕化,使晶粒 不會傾斜,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明確界定出的無須封裝 就具有SMD及覆晶LED功能的結構特徵完全不同。 ⑵證據3(如附圖三)係具有封裝製程的LED技術,其所述之 不須封裝,係指不須經過「樹脂封裝」,與系爭專利所指 之無須封裝,係無須經過「封裝基板及打線或植金、銀、 錫球等製程」完全不同。亦即僅排除樹脂封裝,仍具有其 他封裝製程,且其並無揭露大面積導電導熱層。退步言, 縱已揭露不須封裝,惟其係利用晶片的P電極8與N電極7金 屬凸塊與電路板電極接點15連接,與系爭專利不同。 ⑶如上,證據2、3 之發明均係應用於需進行封裝製程之LED 。因此,通常知識者無法超出證據2、3之的教示進行組合 或簡單改變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發明,證據2、3之 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40、50是用以放大電極20、 30並大面積導熱(如附圖一),而證據4 (如附圖四)之 電極308a、308b係直接透過焊接材料312 連接至散熱承座 310之導電跡線314,且兩個電極308a、308b並無設置任何 大面積導電導熱層。
⑵證據4之發光二極體晶粒300需要封裝才可使用,而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具高效率散熱及亮度之晶片(相當於 證據4 之發光二極體晶粒300)無須封裝就具有SMD之功能 ,故可知證據4與系爭專利為完全不同之技術手段。 ⑶證據4之反射層306相對於電極308a所設置之位置,與系爭 專利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40, 50)完全不同,並無法使 其具有系爭專利之「無須封裝就具有SMD 功能」之特徵, 再者,在電極308b 處未有該反射層306,原處分認為反射 層30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顯然有誤。 ⑷如上,證據3、4皆無如同系爭專利之設置於P、N電極的大 面積導電導熱層,且皆須經過封裝才可於印刷電路板使用 。因此,通常知識者既無動機亦無法結合證據3、4之教示 而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故證據3、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3、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5 (如附圖五)的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16並無設置 導電導熱層,金屬層12、13為底座基板11的一部分而非晶
片的一部分,且該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16需先與該底座 基板11相連接,再透過金屬層14及金屬層15與外部電路作 連結,可見該底座基板11為系爭專利所定義之封裝基板。 又證據5須經過封裝製程之後才具有SMD之功能,以及由於 額外的底座基板存在,其熱阻定較系爭專利為大,而系爭 專利之LED晶片無須封裝就具有SMD之功能,不需再與底座 基板連接而可直接連接至印刷電路板,其結構更利於散熱 。
⑵如上,證據3、5皆無如同系爭專利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 且皆須經過封裝才可於印刷電路板使用。因此,通常知識 者既無動機亦無法結合或簡單改變證據3、5之教示而完成 系爭專利之發明,故證據3、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3、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證據2、3、4、5固皆屬LED 技術領域,然證據2、3、4、5 皆需封裝,以散熱之角度而言,其熱阻必定較系爭專利為 高,通常知識者自無從結合證據2、3、4、5之教示而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無須封裝就有SMD及覆晶LED功能之特 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證據2、3、4、5具有節省封裝 製程及高效率散熱之進步性。故證據2、3、4、5之組合無 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聲明: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卷第13、170、210頁 )。
三、被告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無需封裝就具有SMD及覆晶LED之功 能」,僅為進一步描述具有SMD及覆晶LED功能,未有其他文 字記載限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晶片為SMD晶片,而限縮專利 範圍。又系爭專利申請時之技術文件或相關網頁資訊,僅證 明系爭專利於申請時存在技術,至於申請時審查人員採認申 復理由,為審查人員同意申復理由所稱系爭專利與引證案間 「結構不同」,不能藉此做為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範圍 。
㈡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說明書第26頁第4至6行揭示「可焊金屬41係在該p電 極20及n 電極22金屬化上來圖樣化」;由圖6b顯示,導電 介面41與p電極20及n電極22相連接,由圖6a顯示導電介面 41具有大面積,故證據2 之「可焊金屬(導電介面)41」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晶片P、N電極處各增設一 層與其連結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3為一種裸晶式發光二極體,依說明書第7頁第2 行至 第12行記載「本創作發明裸晶式發光二極體,就是直接將 LED晶粒製作成SMD元件,不須經封裝製程即可使用,…即 覆晶型LED 晶粒變成SMD、LED元件,不須再經封裝製程, 即可以裸晶之SMD、LED型態可直接與其他線路板組合」, 以及第11頁第6行至第8行記載「本案發明屏棄了傳統觀念 ,LED 晶粒需經封裝才能使用,因本發明不須封裝,故製 程縮短、良率提高、成本也比較低,尤其採用金屬凸塊接 點所以散熱性較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藉由 其結構組成,達到減少被蝕刻發光層面積、增加亮度,大 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增其反光面效果,無須封裝就具有SMD 及覆晶LED之功能,並減少封裝成本者」之技術特徵。 ⒊因證據2、3之結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部技術特徵 ,證據2、3均屬「發光二極體」技術領域,且均具提升發 光效率及覆晶晶片散熱能力,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所欲 解決問題共通性,是以,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4為一種高功率白色發光二極體,說明書第8頁第7至8 行記載「第一接觸電極308a和第二接觸電極308b則是分別 配置在反射層306與發光二極體晶粒300的外側」,說明書 第9頁倒數第2行至第10頁第2行記載「反射層306,其材料 可以選用金屬鍍層或非金屬材料組合等。在本實施例中, 反射層306 之材料包括且有高反射率之金屬鍍層」,可知 證據4發光二極體結構,包括第一接觸電極30 8a配置在反 射層306;第二接觸層308b配置在發光二極體晶粒300的外 側;反射層306 之材料包括具有高反射率之金屬鍍層,且 證據4 結構,達到減少被蝕刻發光層面積、增加亮度,大 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增其反光面效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該晶片P、N電極處各增設一層與其連結之大面積 導電導熱層;藉由其結構組成,達到減少被蝕刻發光層面 積、增加亮度,大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增其反光面效果」 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3、4之結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部技術特徵, 而證據3、4均屬「發光二極體」技術領域,且均具提升發 光效率及覆晶晶片散熱能力,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所欲 解決問題共通性,是以,證據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5 為一種具有透明基板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的高度
發光二極體,說明書第7頁第3行至第8 行記載「金屬層12 及金屬層13分別與透明基板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的P 極 與n 極接觸,而金屬層14及金屬層15則與外部電路相連結 。底座基板11除固定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16外,尚具有 導通電流及協助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16散熱的功能。因 此,底座基板11採用的材料必須具有尚導電率及尚導熱率 」,可知證據5 結構,達到減少被蝕刻發光層面積、增加 亮度,大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增其反光面效果,相當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該晶片P、N電極處各增設一層與其連結 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藉由其結構組成,達到減少被蝕刻 發光層面積、增加亮度,大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增其反光 面效果」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3、5之結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部技術特徵, 證據3、5均屬「發光二極體」技術領域,且均具提升發光 效率及覆晶晶片散熱能力,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所欲解 決問題共通性,是以,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原處分已詳載證據2、3、4、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全部 技術特徵之理由,且證據2、3、4、5均屬「發光二極體」技 術領域,且均具提升發光效率及覆晶晶片散熱能力,具有技 術領域關聯性及所欲解決問題共通性,是以,證據 2、3、4 、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㈥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112、170、212頁)。四、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本件爭點(本院卷第176至178頁): ㈠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㈡證據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㈢證據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㈣證據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
六、本院判斷:
㈠應適用的法令:
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專利之申請
日為93年12月1日,核准審定日為96年6月22日,是系爭專利 應否撤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 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習用之晶片製成時,在N極、P極提供打線處之電極面積 (A)皆較大,明顯減少發光面積,且因散熱路徑長(L ),散熱導熱面積(S )小,所以導熱不易,有高溫問 題。
⑵系爭專利乃提供一種LED 晶片,其係在P極(20)、N極 (30)處分別設有大面積導電材(40、50),並得以藉 由一般焊接錫膏(70)焊接於PCB 線路板(60)上,減 少蝕刻發光層,並藉由前述之大面積導電材(40、50) 可以增大散熱面積並具有反光面功能。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僅1項,內容如下:
一種具高效率散熱及亮度之晶片,其特徵在於: 該晶片P、N電極處各增設一層與其連結之大面積導電(導 熱)層;藉由其結構組成,達到減少被蝕刻發光層面積、 增加亮度,大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增其反光面效果,無須 封裝就具有SMD及覆晶LED之功能,並減少封裝成本者。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⑴證據2為2003年9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54549號「鋁鎵銦 氮覆晶發光二極體之高反射性歐姆接點」專利案,其公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4年12月1 日,下同),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技術內容:
證據2 主要揭露一種具有高反射性歐姆接點的反向Ⅲ族 氮化物發光裝置(LED ),其包含有為不透明且高反射 性的N型及P 型電極,並提供良好的電流散佈。每個N型 及P型電極於該LED活性區域的尖峰放射波長下每次通過 係吸收小於25%的入射光線。
⑶證據2圖示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
⑴證據3為2004年6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95015號「裸晶式 發光二極體」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 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3技術內容:
證據3係將發光二極體(LED)晶粒直接製作成表面黏著 型(SMD)之結構,不須再經封裝製程即可使用,證據3 第6 圖揭露將裸晶式發光二極體(14)之電極(7、8) 利用迴焊爐加熱方式直接與PCB線路板(3)之電極接點 (15)相互接合。
⑶證據3圖示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
⑴證據4 為2001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65123號「高功 率白色發光二極體」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4 技術內容:
證據4 揭露一種高功率白色發光二極體,具有發光二極 體晶粒(300)、透明基板(302)、透明歐姆電極(30 4)、反射層(306)、接觸電極(308a、308b),以及 覆有導電跡線(314)之散熱承座(310)等。晶粒(30 0)表面還覆有螢光膠體(320),用以吸收發光二極體 晶粒(300 )產生之部份光線,並發出互補色之光線, 使觀察者所見為白色光。
⑶證據4圖示如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5:
⑴證據5 為2002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06145號「具有 透明基板覆晶式發光二極體晶粒的高亮度發光二極體」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 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證據5技術內容:
證據5 揭露一種高亮度發光二極體,包括:一底座基板 (11)、一具有透明基板的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16 )以及一覆蓋基板(17)。該覆蓋基板(17)中央區域 具有一孔,其係以傾斜側壁圍成。該覆晶型發光二極體 晶粒(16)容置於該中央區域的孔中。該底座基板(11 )以一中置絕緣區域(19)分隔為兩部分,其係分別與 該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16)的兩電極連結。 ⑶證據5圖示如附圖五所示。
㈣技術爭點分析:
⒈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專利法 第21條、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又發明專利如「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為系爭專利核准時 之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所明定。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
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者,依同法第72條第 1 項規定,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從而,系 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專利權,依 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又審查進步性時,應以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為 準,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 質上隱含的內容。所稱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 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引證文件中包含圖式者,圖式已 明確揭露之技術內容,亦屬引證文件有揭露者(最高行政 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技術內容: ①證據2圖6a、6b揭露一連接於次黏著基板(50)上之LED 晶片,該LED晶片包含P 型電極(20)與N型電極(22) ,且P型、N型電極(20、22)上設有一層導電介面(41 ),又依證據2說明書第21頁末行至22頁第1行記載「該 內連線係經由導電介面41、54來附著到該LED 及次黏著 。當焊料做為內連線時,該導電介面為可濕化金屬」( 乙證1 卷第60頁),可知覆蓋於P型、N型電極(20、22 )之導電介面(41)係金屬材質,且證據2 圖6a顯示導 電介面(41)具有大面積,故前述證據2 之技術內容已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晶片P、N電極處各增設一 層與其連結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之技術特徵。 ②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藉由其結構組成,達到減少 被蝕刻發光層面積、增加亮度,大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 增其反光面效果,無須封裝就具有SMD及覆晶LED之功能 ,並減少封裝成本者」之技術特徵,僅為功能性描述, 並未界定除了大面積導電層以外之結構特徵,況且依證 據2說明書第20頁第17至22行(乙證1卷第64頁背面)業 已說明圖6a、6b之LED 晶片係「…具有光線產生能力的 大面積的高功率LED…藉由降低由該p-n接面到該燈具封 裝的熱阻抗,而藉由使用高反射性歐姆接點來增加光線 擷取…」,可見證據2所揭露之LED亦具有增加亮度及增 加散熱效率等功效。
③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既為證據2所揭露, 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內容自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2、3之組合 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原告雖主張由證據2說明書內容,可知證據2之LED 晶粒所 連接之次黏著基板(50)即係封裝基板,並非如系爭專利 無須封裝就具有SMD(表面黏著)及覆晶LED功能,且證據 2所教示之內容是增大內連線(60)對P電極的覆蓋率,並 未揭露增加導電介面(41)面積等等(本院卷第21至25頁 )。惟查:
①進步性之判斷,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為準,而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晶片,僅有「晶片P、N電極 處各增設一層與其連結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為結 構特徵,其餘則記載「達到減少被蝕刻發光層面積、增 加亮度,大面積具高效率散熱及增其反光面效果」、「 無須封裝就具有SMD及覆晶LED」等功能性用語或目的, 並無任何關於該晶片是否直接與PCB 線路板相連接(無 需封裝基板),或如何與基板相連接(例如採用打線接 合、SMD 或覆晶)等限定條件,自難以之認定系爭專利 請求項1與證據2有何結構上之差異。
②況且,證據2圖6a、6b揭示之LED晶粒即係以表面黏著方 式連結於黏著基板(50)上;又證據2 說明書第21頁第 15至20行「該電極金屬化20、22經由內連線60連接到在 一次黏著基板50上的次黏著電極52。該內連線構成該LED 與該次黏著之間的電性連接,並提供了在運作期間由該 LED移除熱量的一熱性路徑」(乙證1卷第60頁)、同頁 末行至22頁第7 行「該內連線係經由導電介面41、54來 附著到該LED 及次黏著…最終的內連線厚度及面積係由 該焊料體積以及在該LED 上的可濕化金屬41及該次黏著 上的54來決定」,由上可知,證據2 之內連線(60)係 提供LED 移除熱量之路徑,而內連線厚度及面積則與可 濕化金屬(即導電介面41)相關,意即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所教示之內容,如要提高LED之 散熱效果,當可調整或增加導電介面(41)或焊墊(54 )之面積以達成其目的。
③此外,由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2至3行「本案創作發明裸 晶式發光二極體,就是直接將LED晶粒製作形成SMD元件 ,不須經封裝製程即可使用…」(乙證1 卷第34頁), 及第6圖揭示裸晶LED(14)以覆晶及表面黏著方式直接 連接於PCB線路板(3),亦可知將LED 以覆晶及表面黏 著方式直接連接於PCB 線路板(無需封裝基板)均為系 爭專利申請前之習知技術,故尚難依此認定系爭專利請 求項1具進步性。
⑶原告固主張依其專利申請過程中之申復理由(甲證4第3、
4頁,本院卷第65、66頁),應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大 面積導電(導熱)層」解釋為「較P、N電極面積為大之導 電(導熱)層」等等。惟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 範圍為準,而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 圖式,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亦即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時,應以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為準,雖得參酌說明書、 圖式解釋其用語,惟不得將申請專利範圍中未界定但說明 書中已載明之限制條件予以不當讀入。而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6 頁末行及前述申復理由中固然說明大面積導電材(40 )、(50)具有「放大電極」之功效或目的,但申請專利 範圍中並未記載導電(導熱)層之「大面積」係指相對於 P、N電極為大,自不得逕自將之讀入系爭專利之範圍。故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應較P、N電極為 大,自屬無據。
⑷原告雖主張證據3 係不需「樹脂封裝」即可直接與其他線 路板接合,與系爭專利所指之「無需封裝」,係無須經過 「封裝基板及打線或植金、銀、錫球等製程」完全不同( 本院卷第26至28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無任何 關於是否需「經過封裝基板及打線或植金、銀、錫球等製 程」之限定條件,而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構 特徵,俱如前述,證據2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又縱使將原告所稱之「無須封裝」係指無須經過 「封裝基板及打線或植金、銀、錫球等製程」條件考慮在 內,依證據3第6 圖及說明書內容業已揭露將裸晶LED(14 )連接於PCB線路板(3)上,且由證據3第6圖所示結構, 清楚可見LED 晶片(14)與PCB線路板(3)間並無任何封 裝基板存在,亦無打線或植金、銀、錫球,可見證據3第6 圖所揭露之LED 晶片結構即滿足原告所稱之「無須封裝」 技術特徵。
⑸原告另執甲證3之「倒裝晶片來臨加速LED封裝革命」報導 (本院卷第60頁)指出「錫膏焊接」解決了倒裝晶片工藝 上的一些難點,極大提升產品的可靠性與穩定性,可知系 爭專利於申請時係為突破性之技術,具有極高之進步性( 本院卷第16頁)。然甲證3 通篇係在介紹倒裝晶片技術於 LED 晶片之趨勢與應用,並未提及系爭專利案號,亦未見 有任何關於系爭專利主要訴求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技 術內容,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無「錫膏」相關技術特徵 ,當無法逕予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係突破性之技 術或已獲得商業上成功而具有進步性。
⒊證據3、4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⑴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之技術內容:證據4第3圖及 說明書第7、8頁揭露一種高功率白色發光二極體晶粒(30 0 ),其具有接觸電極(308a)與接觸電極(308b),並 於接觸電極(308a)上設有一反射層(306 )。被告雖認 定前述證據4所揭露之接觸電極(308a)上設有反射層(3 06),即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晶片P、N電極處各增 設一層與其連結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技術特徵(原 處分第6頁末段至第7頁第1段),訴願決定則以證據4之接 觸電極(308a/308b)相連接於焊接材料(312)認定對應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述技術特徵(見訴願決定書第7頁 第13至18行)。
⑵惟證據4 僅於接觸電極(308a)上設有反射層,並未在另 一接觸電極(308b )上設有反射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晶片P、N電極處『各』增設一層與其連結之大面積導 電(導熱)層」技術特徵不符。再者,證據4說明書第8頁 第8 至10行記載「…其中透明歐姆電極304、反射層306與 第一接觸電極308a合稱為p 型電極,而第二接觸電極308b 則為n型電極」(乙證1 卷第24頁背面),可見證據4之反 射層(306)實為p型電極之一部分,自不等同於系爭專利 設於P、N電極上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又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請求標的係「晶片」,則其P、N電極處所增設之 「大面積導電(導熱)層」,自應為晶片本身結構一部分 始足當之。然證據4所揭露之焊接材料(312)係用於連接 發光二極體晶粒(300)與散熱承座(310),此觀諸證據 4說明書第8頁第11至13行「位於晶粒上之接觸電極308a、 308b經由焊接材料312分別與散熱承座310上的導電跡線31 4電性連接…」內容甚明(乙證1卷第24頁背面),是以證 據4之焊接材料(312 )並非發光二極體晶粒(300)結構 的一部分,而是用來電性連接發光二極體晶粒(300 )與 散熱承座(310 )之中介材料,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技術特徵。
⑶證據3 係揭露將發光二極體晶粒直接製作成表面黏著型( SMD)之結構,不須再經封裝製程即可使用,仍未揭露在P 或N電極上增設大面積導電(導熱)層之技術特徵。 ⑷是以,證據3 及證據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大面積 導電(導熱)層技術特徵,且證據3、4之技術內容亦無相 關之建議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縱使組 合證據3、4之技術內容,尚難思及在證據3 或證據4之LED 晶粒P、N電極上設有大面積導電(導熱)層,故證據3、4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3、5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⑴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5之技術內容:證據5第1圖揭 露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16)設於底座基板(11),證 據5說明書第7頁第1至4行記載「底座基板11的上方及下方 分別有複數個金屬層覆蓋之,其係分別標示為金屬層12、 金屬層13、…。其中,金屬層12及金屬層13分別與透明基 板覆晶型發光二極體晶粒的p極與n極接觸…」(乙證1 卷 第7頁),是以證據5雖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光 二極體晶粒具有p極與n極,但並未揭露在p極與n極上設有 大面積導電(導熱)層之技術特徵。
⑵被告雖認證據5 之金屬層(12、1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大面積導電(導熱)層(見原處分第8頁第2段) 。惟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標的係「晶片」, 並具有在P、N電極處增設大面積導電(導熱)層之技術特 徵,可見該大面積導電(導熱)層係晶片本身結構之一, 而由前述證據5 說明書內容可知,金屬層(12、13)係底 座基板(11)之結構,用以供發光二極體晶粒的p極與n極 進行覆晶接合,是以證據5 之金屬層(12、13)並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