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8年度,46號
IPCV,108,民專訴,46,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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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3原告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陳炳毓
6訴訟代理人趙元寧
7曾信嘉律師
8複代理人張竫律師
9被告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10
11
12兼法定代理人蕭炎奉
13共同
14訴訟代理人陳居亮律師
15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16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7主文
18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9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0事實及理由
21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200,000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23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24予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主張:25原告為新型第M452220號「防火捲門其門軌氣密結構」專利26(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27下稱被告公司)銷售至臺中市南屯區保安八街供「大立光電保
11安宿舍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使用之「防煙捲簾」產品2(下稱系爭產品),係依其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取得之甲3證四「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4書」(下稱系爭認可通知書)核准之主要材料或構件、主要用5途及性能及認可使用內容施作於系爭工程,是系爭產品之結構6係系爭認可通知書所載之結構。經原告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7利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之機箱、隔煙幕、管狀馬達、下擺即8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捲箱、防火捲幕、捲軸、下擺座,9且於機箱之底部兩側亦各設一門軌、機箱內之管狀馬達捲繞隔10煙幕、並於隔煙幕之下端固結下擺;系爭產品於隔煙幕兩側以11車縫線縫合,並穿套入圓滑柱,並置設於門軌內之導引通道,12意即以車縫線縫合出如系爭專利之束套,圓滑柱即相當於系爭



13專利之導桿。再者,系爭產品係具有遮煙性能,即具「藉以在14熱氣流壓迫該防火捲幕時,導引該束套封住該防火捲幕與該導15引通道間的空隙,有效防止熱氣流亂竄,進而阻止火勢之蔓延16;」之技術特徵(參本院卷第18頁至第19頁);更甚者,系17爭產品係以門軌之二對應側壁夾銜出導引通道,且該導引通道18包含前端之入口端,以及後端之V型段,入口端前寬後窄,V19型段前窄後寬,是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20範圍,構成文義侵權。原告乃提起本件訴訟,依專利法第12021條準用第96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22如訴之聲明所示。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無應撤銷之事由:
24被證1、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25步性:
26被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被證127之捲門並無「捲箱」之結構。又依被證1之圖示及說明,
21被證1所謂之「縱向之狹縫」係藉由支撐元件(10)與導2桿(5),令束套緊固在內部區(3),並不若系爭專利3係「二對應側壁夾銜形成導引通道(42)」,且無支撐元4件之設置,二者技術特徵顯不相同;而被證1既無導引通5道,當不可能揭露該導引通道入口段及V形段與其形狀6。顯見被證1不僅無揭露「藉以在熱氣流壓迫該防火捲幕7時,導引該束套(31)封住該防火捲幕(3)與該導引通8道(42)間的空隙」、亦無「上述之導引通道(42),其9係由該門軌(4)之二對應側壁所夾銜形成之通道」、更10無「導引通道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421)及一後端的V11形段(422),該入口段421係前寬後窄,該V形段(42122)係前窄後寬」等技術特徵。
13被證2之金屬條(7,sheetmetalstrips)是一獨立之金屬14元件,其係被一斷面為矩形之擋塊狀之「主要的矩形框(156,mainrectangularframe)」所固定,所以並非像系爭專16利之結構。再加上被證2之外通道(8,outerchannel)與17內通道(9,innerchannel)於剖面為半圓形,與系爭專利18之V形段不同,兩者之氣密功效上亦顯然有別。19被證3之說明書第6頁第10行,業已說明:「充氣止水20條(41)、橡膠邊框(411)在本創作中所舉的實施例為21橢圓柱形」與系爭專利之V形特徵顯然不同;又依據被22證3之第四圖及其放大後之輔助圖以觀,即可確認被證323欠缺「一後端的V形段」與「該入口段係前寬後窄,該24V形段係前窄後寬」之技術特徵。




25據上,被證1、2、3分屬不同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26題、作用及功效亦均不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27常知識者,顯無將之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之動機,且上開
31引證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無從2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3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4。被告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予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5並辯稱:
6系爭產品之結構與系爭認可通知書之「附件2標準施工圖」7(下稱標準施工圖)之結構並不相同。原告將前揭標準施工圖8所示之結構當作系爭產品之結構,並以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9技術特徵作比對分析,於法不合。再者,甲證四系爭認可通知10書之發文日期係「105年11月8日」、核准文號係「內授營11建管字第1050815587號」(乙證14),然據臺中市政府都市12發展局108年10月29日回覆鈞院之函文、高立營造股份有限13公司(下稱高立公司)108年11月1日回覆鈞院之函文,以14及大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力光電公司)108年11月1511日回覆鈞院之函文可知,被告公司之內政部認可通知書,16其核准文號係「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3943號」,且高立公17司及大力光電公司發包之防煙捲簾工程皆未要求依「內授營建18管字第1050815587號」之認可通知書施作。綜上可知,系爭19產品並非依據原告提出之「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5587號」20系爭認可通知書進行施作。準此,原告之請求顯然於法不合。21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22經解析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E為「上述之導引通23道(42),其係由該門軌(4)之二對應側壁(43)所夾銜形24成之通道」,然系爭產品相對應之技術內容1e則為「上述之25導引通道,其係由該門軌(D)之二對應平行側壁所形成之通26道」;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F為「該導引通道(4227)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421)及一後端的V形段(422),
41該入口段(421)係前寬後窄,該V形段(422)係前窄後寬2。」,然系爭產品相對應之技術內容1f則為「該導引通道係3由二對應平行側壁所形成之等寬通道。」由上可知,系爭產品4之技術內容1e及1f,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E及15F並不相同,是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6範圍。
7被證1、2、3之組合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8被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捲箱之底部兩側各設有一



9門軌、捲箱內設有一捲軸,該捲軸係捲繞一防火捲幕、該防火10捲幕下端並固結一下擺座、該防火捲幕的兩側各邊設有一束套11,該束套內部穿套有一導桿、置設於該門軌其門軌底座內的一12導引通道、導引通道,其係由該門軌之二對應側壁所形成之通13道,該導引通道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等技術特徵。14被證2第二圖及第三圖中之「sheetmetalcasing(33)」、「15mainrectangularframe(6)」、「roller(30)」、「curtain16(5)」、「drawbar(19)」、「curtainhem(11)」及「gu17iderod(12)」分別對應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捲箱18(1)、門軌(4)、捲軸(2)、防火捲幕(3)、下擺座(3219)、束套(31)及導桿(44)等技術特徵。又被證2第二圖中20之「sheetmetalstrips(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門21軌之二對應側壁(43),被證2第二圖之「innerchannel(922)」及「outerchannel(8)」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23引通道(42),其中「innerchannel(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24求項1之導引通道前端的入口段(421),而且「innerchannel25(9)」係前寬後窄,「outerchannel(8)」則相當於系爭專26利請求項1之導引通道後端的V形段(422),且「outerchan27nel(8)」係前窄後寬。

51被證3第四、五、七、八圖第三門軌(30)之結構已揭露系爭2專利請求項1之導引通道前端前寬後窄的入口段(421)以及3導引通道後端的前窄後寬V形段(422)之技術特徵。4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導引通道(42)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5421)及一後端的V形段(422),該入口段(421)係前寬6後窄,該V形段(422)係前窄後寬」之技術特徵,於被證27第二圖之「innerchannel9」及「outerchannel8」於被證3第8四、五、七、八圖第三門軌(30)之結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9項1上開技術特徵。又查,被證1、2、3與系爭專利均屬相10關之技術領域,則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11依據被證1、2、3所揭露之上揭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的通12常知識,即能輕易地將上揭先前技術以置換或組合等方式完成1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14即屬顯而易知,而能輕易完成之新型專利,故被證1、2、3之15組合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6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59頁):17原告為新型M452220號「防火捲門其門軌氣密結構」專利(18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為101年11月16日,19專利期限自102年5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20被告公司有銷售「防火捲門」產品(即系爭產品)至臺中市南



21屯區保安八街「大立光電保安宿舍新建工程」(即系爭工程)22使用。
23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59頁至第261頁)24:
25被證1、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26步性?
27系爭產品被證4之結構是否與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5587號
61「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2(即系爭認可通知書)之「附件2標準施工圖」(即標準施3工圖,甲證四)之結構相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4項1之文義範圍?
5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被告公司是否有侵害6之故意或過失?
7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8償額為何?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被告○○○依公司法第23條9第2項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10五、得心證之理由
11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2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提供一種防火捲門13門軌氣密結構,其係於一捲箱底部兩側各接設有一門軌,該14捲箱內設有一捲軸,該捲軸係捲繞一防火捲幕,該防火捲幕15下端並固結一下擺座,而該防火捲幕的兩邊側各設有一束套16,該束套內設一導桿,並使該束套套入於該門軌的一導引通17道,當該防火捲幕放下後,因其一側面受到熱氣流的壓迫,18而將在捲箱底部兩側之門軌內的束套往內拉,使該束套可沿19著導槽其V形段向內導引移位,藉以封住該防火捲幕與該20導引通道間的空隙,有效防止熱氣流亂竄,進而阻止火勢之21蔓延之效果(本院卷第31至第32頁)。22系爭專利之功效與目的:
23系爭專利之目的在提供一種可密封防火捲幕與門軌間空隙之24門軌氣密結構,藉以有效防止熱氣流亂竄,進而阻止火勢之25蔓延。
26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27第一圖為系爭專利之立體示意圖、第二圖為系爭專利之剖面
71示意圖、第三圖為系爭專利之作動示意圖(如附圖1所示)2。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4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



5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權6範圍,其內容為:「一種防火捲門其門軌氣密結構,防火捲7門其門執氣密結構,其係於一捲箱的底部兩側各設有一門軌8,該捲箱內設有一捲軸,該捲軸係捲繞一防火捲幕,該防火9捲幕下端並固結一下擺座,其特徵在於:該防火捲幕的兩側10邊各設有一束套,該束套內部穿套有一導桿,並置設於該門11執其門軌底座內的一導引通道,藉以在熱氣流壓迫該防火捲12幕時,導引該束套封住該防火捲幕與該導引通道間的空隙,13有效防止熱氣流亂竄,進而阻止火勢之蔓延;上述之導引通14道,其係由該門軌之二對應側壁所夾銜形成之通道,該導引15通道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及一後端的V形段,該入口段係16前寬後窄,該V形段係前窄後寬。」。
17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18系爭產品為一種防煙捲簾門軌氣密結構(如附圖2所示),是19由捲箱內的捲軸捲繞一防煙捲簾,而當熱氣流壓迫該防煙捲簾20時,捲簾兩側之門軌內有束套,該束套將封住該防煙捲簾與該21門軌底座內之導引通道間的空隙,可有效防止熱氣流亂竄,進22而阻止火勢蔓延。
23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24被證1為西元2000年5月18日公告之德國第29922593號25「Schutzvorhang-Seitenführung」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26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11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27前技術;其揭露一種防火煙幕和防火幕系統,主要用於防止
81火災蔓延和煙霧傳播,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如何防止這些有時2具有非常大面積的系統在突發壓力負荷下發生偏轉和擺動,3以確保對周圍結構的可靠密封,而發展出橫向導軌在橫向引4導裝置上展開帷幕摺擺並保持於其上(如附圖3所示)。5被證2為1938年10月11日公告之美國第2132986號「Lig6htSealCurtain」發明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7即101年11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其揭露8一種窗簾結構,用於一般的窗框,包括直立側或提供窗扇框9所需活動空間的窗梃1,此窗框包括頭部3和窗台4,可讓10房間隔離光線,該結構包括矩形框架或窗框,使其沿著開口11的頂部、底部和側面與其緊密連接,可完全隔絕光線不受影12響(如附圖4所示)。
13被證3為2003年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19175號「充氣14止水門」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115年11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其揭露一種充16氣止水門,係包含有一第一門軌、第二門軌及第三門軌,埋



17設於建築物大門外圍及地面上,以及一閘門,該閘門兩側邊18及下邊,分別對應嵌入第一門軌、第二門軌及第三門軌內部19,並且,閘門的兩側邊及下邊共同連結設有一充氣止水條,20於該充氣止水條內、外部設有若干氣嘴,以藉由氣嘴向內充21氣,使充氣止水條充氣膨脹而緊密填滿第一、第二及第三門22軌之內部,並且,在該閘門內、外面各設有若干個緩衝囊袋23及支撐囊袋,該緩衝囊袋與支撐囊袋相連通,緩衝囊袋上設24有若干進出水孔,以藉閘門在止擋外部積水時,藉由積水流25入緩衝囊袋及支撐囊袋,而讓緩衝囊袋及支撐囊袋膨脹形成26閘門外部之緩衝防撞及閘門內部之止擋支撐力量(如附圖527所示)。

91系爭產品之界定:
2被告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供系爭工程使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3(本院卷第259頁),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所使用系爭產品之4結構係依系爭認可通知書之核准內容施作,惟被告公司否認5系爭產品之結構係依系爭認可通知書之內容,並辯稱與高立6公司之工程合約書附件六「工程圖面、施工界面圖」固係依7據原告系爭專利設計之圖面,惟兩造因故決裂,被告公司乃8另行設計被證4之設計施工圖(本院卷第165頁)等語。經9查:
10依本院106年度民聲字第43號保全證據事件,前往系爭工11程現場,系爭產品已完成安裝,無法檢視系爭產品之內部結12構,有照片在卷可稽(106年度民聲字第43號保全證據卷13第95頁至第105頁),是尚無法依該次保全證據得知系爭14產品之結構。
15系爭工程領有臺中市政府○市○○○○○○○○市○○○○16○○000○○○○○00000號建造執照及106中都使字第0117790號使用執照,該使用執照申請文件內防煙捲簾相關證明18有包含內政部106年3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394319號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該認20可通知書認可使用內容略以「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21工篇第79條之2第2項及第203條第2項『昇降機間出入22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23之規定,具有遮煙性能之門。」,有臺中市政○○○○00024○00○00○○市○○○○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本院25卷第413頁),依此函件被告公司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就防煙26捲簾有提出前開認可通知書作為申請文件之一,而該函件所27檢附之前開認可通知書所載試驗單位是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




101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下稱成大防火實驗室),其試驗2報告書編號是「FPSRC-RD0099-CNS-A-01」;又原告提出甲3證四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5587號之系爭認可通知書與前4開臺中市政府都發局認可通知書所載「營建管字號」雖不同5,惟二者之認可通知書均是提出成大防火實驗室編號「FPSR6C-RD0099-CNS-A-01」試驗報告書(本院卷第48頁、第4179頁),原告據此主張系爭產品係甲證四系爭認可通知書相8關附件之防火捲門之門軌氣密結構,其捲箱的底部兩側各設9有一門軌,門軌底座之導引通道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及一後10端的V形段,該入口段係前寬後窄,該V形段係前窄後寬11(本院卷第54頁)。惟查,系爭認可通知書之附件第5、612頁所揭示"X的局部放大圖"、"C-C剖面圖"門軌詳圖(本院13卷第53頁、第54頁),其規格僅界定機箱板等金屬鋼板之14厚度、直徑尺寸大小,與使用之金屬材質型號,該圖面僅為15關於防火捲簾的門軌內部結構之加工示意,難以憑此遽認系16爭工程施作系爭產品之依據。復參酌系爭認可通知書附件317第1、2頁之超大尺寸遮煙幕規格圖表(本院卷第55頁、第1856頁),亦僅揭示防火捲簾捲箱、帷幕尺寸、門軌金屬鋼19板之厚度、直徑等尺寸大小,以及使用之金屬材質型號,上20述規格皆未詳細界定門軌接縫之結構為何,亦未清楚描述防21火捲簾之門軌實際施作的結構特徵,是原告以系爭認可通知22書之"X的局部放大圖"、"C-C剖面圖"門軌詳圖或甲證9第233頁"C-C剖面圖"等結構作為系爭產品,實屬無據。24被告公司承攬高立公司之系爭工程,有工程合約書附卷可稽25(本院卷第357頁至第389頁),據高立公司函稱系爭工26程電梯前防煙捲簾發包給被告公司承攬,未要求被告公司依27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施
111作,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設計施工圖(如附圖2之圖面)及內2政部106年3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3943號建築3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有高立公司4108年11月1日高營大字第108053A0332號函及其附件在5卷可按(本院卷第427頁、第429頁、第431頁);又大6立光電公司亦檢附相同於高立公司之前開設計施工圖及認可7通知書,並函稱該公司未要求防煙捲簾應依內授營建管字第81050815587號之認可通知書進行施作,有大立光電公司20919年11月11日立管字第10809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439頁),而高立公司與大立光電公司提出之設計施工圖,11核與被告公司所提出施作系爭產品之被證4設計施工圖(如12附圖2所示),互核相符;再查,依被告公司與高立公司之



13工程合約書第2條記載工地聯絡人係○○○,而系爭產品之14設計施工圖蓋「高立營造大立光宿舍106.06.22工務所收15發章」之圓戳章旁有「○○○6/22」之簽名,有該設計施工16圖附卷可考(本院卷第391頁、第393頁,如附圖2所示17),繼於106年6月23日被告公司人員○○○寄電子郵件18給○○○,「主旨:蔡先生(大立光宿舍遮菸捲連施工圖)19」,內容「圖面有修正請麻煩在簽認一次謝謝」,同日○○20○覆函「如附件,其立面圖未修正已修改,謝謝!」,有電21子郵件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5頁),同年7月24日22○○○於品名「電梯門阻煙捲簾、捲簾機」送貨單簽名,有23送貨單影本附卷可按(本院卷第397頁),可證被告公司所24提出如附圖2所示之設計施工圖並非臨訟製作,參以高立公25司、大立光電公司均未曾要求被告公司之防煙捲簾應依內政26部之認可通知書進行施作,業如前述,是被告稱系爭產品係27依被證4之工程設計圖所施作,即屬可採。原告指稱系爭產
121品係依甲證四之系爭認可通知書之核准內容施作云云,尚不2可採。而依被告公司之設計施工圖所示防煙捲簾之門軌氣密3結構,其捲箱的底部兩側各設有一門軌,門軌底座之導引通4道是由該門軌之二對應側壁夾銜形成通道,包含前端的一入5口段及後端的V形段,該入口段係前後平行等寬,V形段係6前窄後寬。
7原告雖稱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之規定「…如8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9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10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11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12築物。」、內政部107年8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133621號函稱:「經本部認可並核發建築新技術、新工法、14新設計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之產品,其使用應依核准之主要15材料或構件、主要用途及性能及認可使用內容規定辦理」、16內政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7190號函略17稱:產品使用於建築物時,如欲證明同時具有本部認可之防18火及遮煙性能,應向本部指定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評19定後,取得核發兼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認可內容之認可通知書20、內政部營建署99年3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990011330號21函略稱:經本部認可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22之產品,其認可通知書尚在有效期限內者,自得作為申請建23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檢附文件之一,從而被告公司取得防煙24捲簾之認可通知書,有遵循建築相關法規依該通知書核准之



25主要材料或構件、主要用途及性能及認可使用內容,使用於26系爭工程,且被告公司使用認可通知書作為申請建造執照或27使用執照檢附之文件,系爭產品之結構應為甲證四認可通知
131書所載之結構云云。惟被告公司實際施作之系爭產品結構已2作修正如被證4之設計施工圖所示(如附圖2所示),誠如3前述,則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自應以被告公司實際4施作系爭產品之結構作為技術特徵比對之依據,至於被告公5司如有未按認可通知書內容施作防煙捲簾,其是否因此違反6相關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乃係另外的法律問題,與本件認7定被告公司實際施作系爭產品之結構無關,併此敘明。8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9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分別為要件1A「一種10防火捲門其門軌氣密結構,防火捲門其門軌氣密結構,其係11於一捲箱的底部兩側各設有一門軌,該捲箱內設有一捲軸,12該捲軸係捲繞一防火捲幕,該防火捲幕下端並固結一下擺座13,其特徵在於」、要件1B「該防火捲幕的兩側邊各設有一14束套,該束套內部穿套有一導桿,並置設於該門軌其門軌底15座內的一導引通道」、要件1C「藉以在熱氣流壓迫該防火16捲幕時,導引該束套封住該防火捲幕與該導引通道間的空隙17,有效防止熱氣流亂竄,進而阻止火勢之蔓延」、要件1D18「上述之導引通道,其係由該門軌之二對應側壁所夾銜形成19之通道」、要件1E「該導引通道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及一20後端的V形段」、要件1F「該入口段係前寬後窄,該V形21段係前窄後寬」。
22經查:
23系爭產品係依如附圖2所示之施工設計圖施作,誠如前述24,由系爭產品之照片及附圖2之施工設計圖可知,系爭產25品是電動隔煙捲簾捲門,其機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61之捲箱)底部兩側各設有一門軌(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27項1之門軌),其機箱內具有一捲軸捲繞一隔煙布幕(相
141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防火捲幕),該隔煙布幕下端固2結一底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下擺座),該隔煙3布幕的兩側邊各設有一束套(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4束套),該束套內部穿套有一圓滑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5求項1之導桿),並置設於該門軌其門軌底座內的一導引6通道(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引通道),藉以在熱7氣流壓迫該隔煙布幕時,導引該束套封住該隔煙布幕與該8導引通道間的空隙,有效防止熱氣流亂竄,進而阻止火勢



9之蔓延;上開導引通道係由該門軌之二對應側壁夾銜形成10通道,包含前端的一入口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1入口段)及後端的V形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V12形段),該入口段係前後平行等寬,V形段係前窄後寬,13業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至要件1E,惟系爭產14品之導引通道之入口段係「前後平行等寬」,與系爭專利15請求項1要件1F該V形段係「前窄後寬」二者不同,是16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入口段係前17寬後窄,該V形段係前窄後寬」之文義所讀取。18承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至1E之文義19所讀取,惟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文義所讀取20,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21文義範圍。
22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23,是被告公司銷售系爭產品即未侵害系爭專利權,至於被告24等另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應撤銷之事由等爭點,即無再25予審究之必要。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6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27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151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2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3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4,附此敘明。
5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6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7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9法官杜惠錦
1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12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3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1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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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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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圖2(系爭產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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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