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泰廷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產
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
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
起訴與上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中華民國發明第I36139
1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專利權,專利權
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下稱系爭專利)
。故本案訴訟為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揆諸前揭說
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上訴人合法撤回部分上訴聲明:
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
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4項,原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上訴人嗣於108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上
開聲明,且經被上訴人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183至185頁)
。核其上訴聲明之部分撤回,僅為撤回供擔保之聲明,自應
准其撤回。
三、上訴人合法更正事實或法律陳述: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56條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前於108年8月13日
之準備程序,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事實
(見本院卷第187頁)。上訴人嗣於108年12月19日之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更正其陳述,表示不主張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
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事實與法律效果(見本院卷第325頁)。
核其性質僅為更正事實或法律之陳述,非變更訴訟標的事項
。況被上訴人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表示不同意,且本
院已賦予當事人充分之攻擊防禦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訴
人合法更正事實或法律陳述,本院無庸審理被上訴人是否有
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部分。
四、被上訴人變更法定代理人: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而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與第175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袁中新,嗣於本院審理
中變更為吳家安,經其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以書狀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卷第255至258頁)。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承受訴訟。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1.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2.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
:
1.上訴人之請求權基礎:
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為有關於一種通報
系統,特別係指一種在遇及待舉報之情事時,能夠透過電子
傳輸方式,即時向有關單位通報、檢舉或是派工之數位化即
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詎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
權,竟委外開發使用系爭專利應用方法之軟體「高雄市政府
環境保護檢舉案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連繫平台等作業資
訊管理系統」(下稱系爭系統)。系爭系統使用系爭專利之
實施方法,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7之範圍,構
成文義侵權,有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表可證(下稱系爭鑑
定報告)。上訴人雖於106年11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上
訴人上情,惟被上訴人回應稱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等情
。且被上訴人至今仍持續販賣系爭產品,顯有侵權之故意,
上訴人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
排除侵害。
2.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侵權範圍:
⑴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侵權比對:
由一般市民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以無線網路連結到系爭系
統網站。繼而由一般市民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拍照或攝影之
檔案資訊,透過無線網路傳送至系統業者(5)所建構之系爭
系統網站後台管理端。而資訊整合伺服端(2)建置有電子訊
息接收系統(20)、資訊分派系統(21)、資料庫(22)及電子訊
息發送系統(23)。申言之:①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用以接收來
自資訊發送端(1)或資訊接收端(3)電子資訊;②資訊分派系
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
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可同時傳送至委任
單位(6)或處理單位(60)資料庫。③系統業者與委任單位或
處理單位之資料庫可獨立備份,可依後台管理權責雲端共享
。處理單位最後可由資料庫獲取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經資訊
整合伺服端所提供照片,或影音檔之違規違法證據,依接收
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進行告發、開單、罰款,並將
處理結果回報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可將處理結
果儲存於資料庫備查,可發送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
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準此,比對系爭系統與
系爭專利之步驟可知,系爭系統網站「後台管理端」系統架
構與前台應用頁面,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7技
術特徵及架構方法完全相同,被上訴人之系爭系統落入系爭
專利範圍,符合各請求項之文義讀取,構成文義侵權。
⑵系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系統有使用系爭專利之實施方法:
參諸系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系統有使用系爭專利之實施方法
:①「由後台管理端針對舉報項目及所選擇之區域進行比對
確認,確認後即通報高雄市市政府環保局之相關處理單位進
行處理程序」部分,系爭專利系統操作手冊第16頁之檢舉案
件須知,有要求舉報者須填寫詳細違規地址,利於由後台管
理端針對舉報項目及所選擇之區域進行比對確認,然後將違
規證據,包含照片正確車種及車號確認後,即通報被上訴人
之相關處理單位進行處理程序。②「網站回報系統」、「所
有過程之進度會回報給後台管理端」部分,系統操作手冊第
9頁之檢舉功能2有詳列「由於經檢查之案件,需經過一段時
間之審查,因此在本選項可掌握檢舉案件承認之情形,可藉
此掌握審查進度」。③系統操作手冊第16頁之我的檢舉清單
有詳細說明:可將需查閱之檢舉案件依據案件編號、違規時
間、違規區域、違規車輛、違規電話及違規行為進行篩選,
依照您選取之選項提供相對應之案件清冊,內容包含案件相
關資料及案件處理進度等語。倘系統未將處理進度回報給後
台管理端,應無可能提供給舉報者查閱。
3.被上訴人有侵權故意:
⑴上訴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
上訴人曾於106年11月7日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行為
有侵權之虞,期被上訴人能於30日內回覆溝通協調,經被上
訴人行文振興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興發公司)查詢後,
振興發公司函覆:網站採用之系統設計架構,為微軟公司於
91年提出之ASP. NET網頁架構,並使用微軟作業系統之IIS
網頁伺服器等情。上訴人雖不爭執網站網頁架構技術確為業
界公開習知之技術,其架構方式及應用方法未侵犯系爭專利
權。惟系爭系統有如前述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被上訴人自
行認定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無涉,從未與上訴人
聯繫溝通,顯屬明知與容認侵權發生,自有侵權之故意。
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以取得利益:
被上訴人雖抗辯稱其非第一手接觸系爭系統,且振興發公司
保證未侵權及願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責任,且系爭系統之建置
係為市民共同參與維護環境整潔之公益使用,並非圖私人之
利,不論是裁罰金額或民眾檢查獎勵金之發放,均依據廢棄
物清理法及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規定辦理云云。然被上訴人與振興發公司間之契約行為與本
件無涉,且振興發公司受被上訴人之要求設計製作系爭系統
,被上訴人利用系爭系統行使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開立大
量罰單獲取鉅額罰款,是被上訴人為實際執行侵權行為及獲
利者,其藉國家賦予之公權力,自訂檢舉獎勵辦法與獎勵金
,鼓勵不知情之民眾為獲取獎金加入會員成為共犯,在未獲
上訴人授權下,共同執行對系爭專利之侵權行為,分別謀取
巨額之裁罰金與檢舉獎勵金,此因侵權所獲得之利益為不法
所得,且造成不知情民眾被檢舉裁罰損失與民怨,非屬公益
使用。
4.據爭系統、系爭系統及系爭專利不同:
⑴系爭系統之功能優於據爭系統:
被上訴人所提先前技術「91年環保署烏賊車檢舉系統」(下
稱據爭91年系統)、「92年環保署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
(下稱據爭92年系統,合稱據爭系統),前於92年公開網頁
提供民眾檢舉使用,以當時網站技術與網路傳輸速度,僅限
於提供報案連絡電話,或由民眾寄送檢舉照片或光碟證據,
始能成案,嗣後進步至民眾可由家用有線電腦掃瞄照片或下
載數位相機所拍攝照片,繼而以家用有線電腦連接電話線上
網傳送照片檔,以提供檢舉證據。因系爭系統於102 年開放
使用時已全面改版,除可供民眾以家用電腦連線上網傳送資
訊外,亦增加智慧型手機版無線連接裝置,市民始利用可攜
式行動電話拍照或攝影之檔案資訊,透過無線網路即時將資
訊證據,傳送至振興發公司所建構管理系統網站之後台管理
端,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能瞭解之內容
,並依系爭專利應用方法可據以實現。
⑵系爭專利與據爭系統之流程架構不同:
系爭專利為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利用可攜式多媒體擷
取裝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智慧型行動電話
等,藉由無線網路將數位化之電子資訊,在第一時間即時透
過無線網路,立即傳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2)與資訊接收端(
3),以利資訊接收單位可立即掌握事證或隨時處理。處理單
位(60)可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備查,可透過無線網路即
時回覆,其中即時通報系統包含各種可攜式之多媒體擷取裝
置、網站網頁、網站或手機應用軟體程式、後台管理系統,
並組合委任單位、系統業者、提報者、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
,成為系統性應用方法。職是,以科技發展成果或新式網站
或應用程式等公開常用技術,均可為系爭專利「系統性應用
方法」所應用。準此,系爭專利之組成要件與技術特徵,自
與據爭系統之流程架構不同。
5.系爭專利有新穎性與進步性:
上訴人於97年申請系爭專利時,手機拍照功能及透過網路AP
P以數位化傳送技術尚未成熟,上訴人即以資訊科技發展應
用之趨勢發想研發,將手機拍照、網路傳輸及網站網頁功能
等技術整合,創新為系爭專利。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系
統性應用方法」,主要係指提報者具備可攜式多媒體擷取裝
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行動電話、掌上行動
電腦(PDA)或數位相機等,遇亂丟垃圾或其他違規待舉報情
事,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再藉由多
媒體擷取裝置建置之群組分類系統及使用介面,將影音資訊
發送至系統業者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即時通報系統是由包含
各種可攜式多媒體擷取裝置、網站網頁、網站或手機應用軟
體程式及後台管理系統,組合委任單位、系統業者、提報者
、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完成系統性應用方法,由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核頒發發明第I361391號證書,
符合產業利用性、合於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專利
要件。
6.損害賠償之計算:
被上訴人使用系爭系統,每年接受民眾檢舉與透過系統舉發
所開立罰單高達數十萬件,獲得鉅額款項,侵權賠償金額應
以自侵權行為,即系爭系統正式啟用後所裁罰之件數與獲取
之裁罰金額為基準,並參酌專利法第97條計算損害賠償,上
訴人僅依法主張損害賠償範圍之一部即200 萬元。上訴人並
要求被上訴人未取得上訴人授權前,應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
,下架停止其系爭系統應用網站。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與聲明:1.
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主張
略以:
1.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範圍內:
⑴系爭專利之解釋方法:
系爭專利為達「快速便捷之舉報不法或違規情事」目的,由
數個子系統透過有線或無線網路相互連結之數個單位與數種
應用方法,共同組成之系統方法,統稱「數位化即時通報系
統」,主要強調以網路連結之資訊傳遞。網路資訊傳遞可經
由雙方或多方相互連結協議,設定成自動或半自動或被動執
行模式,即時通報透過網路連結,可即時於遠端接收所欲傳
達之資訊,系爭專利範圍包含3 個子系統間互相連結之應用
方法,無需強調所有步驟與方法均一定是「自動化」或「必
須馬上即時處理」。換言之,系爭專利「數位化即時通報系
統」可為包含自動或半自動或人工被動執行之應用方法。是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避免將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揭露之實
施方式或限制條件,不當讀入請求項而限縮其範圍,應就其
文義作最寬廣之解釋。
⑵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及應用方法相同:
①以網路為資訊互相傳送,需有硬體設備與軟體程式之要素,
而多媒體是電腦與電子系統,其系統能整合、處理及儲存,
並傳遞包括視訊、音訊、影像以及文字等各種不同之媒體。
以應用方向觀之,多媒體系統由四大部份組成:人機界面、
資料傳遞、資料儲存、設計後台應用項目。硬體設備需有人
啟用與執行,軟體程式可依技術需求設計成自動、半自動及
手動來執行。系爭專利範圍請求項1、2、4實質揭示技術特
徵,為資訊發送端、資訊整合伺服端及資訊接收端,相互間
以無線或有線網路傳送與接收電子資訊。例如,甲端以多媒
體擷取裝置將資訊傳送到乙端後台應用項目,再與丙端人機
界面結合資料傳遞與資料儲存的應用方法,以達成實質遠端
即時通報與提供處理單位檢舉事證之目的。其與被上訴人利
用系爭系統接收舉報會員以多媒體擷取裝置,將舉報資訊透
過網路將資訊傳送至乙端後台,再提供處理單位分級處理之
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兩者完全相同。
②以網路作資訊互相傳送,需有資訊發送系統與資訊接收系統
,資訊發送系統為單向傳送資訊,倘以資訊發送系統發送資
訊,並同時以資訊接收系統接收資訊為雙向互相傳送資訊。
例如,甲端以多媒體擷取裝置將資訊傳送至乙端後,同時接
到回覆訊息,再由甲端或丙端以多媒體裝置連結乙端資料庫
,以資訊發送系統發送查詢對應密碼後,乙端資訊接收系統
接收密碼資訊後,即時從資料庫擷取對應查詢資料,以資訊
發送系統發送其欲查閱之資訊至甲端或丙端資訊接收系統,
始能於其顯示器顯示資訊內容,供其遠端查詢和後續處理。
所謂查閱者,係指有人因需求翻查資料獲取所需之資訊,在
實體部分係指查閱書本或文件資料,倘用網路查閱資料,需
透過多媒體裝置之顯示器,始能看見所查的電子資訊,而顯
示器須透過資訊接收系統,以網路協定始能由遠端接收電子
資訊,以取得所欲查閱之電子資訊,倘甲端或丙端無以網路
連結乙端資料庫,並以人工操作輸入對應密碼,應無可能讀
取乙端資料庫資訊。再者,倘乙端僅供查閱,且未用資訊傳
送系統,將資訊傳送到甲丙端之多媒體裝置的話,甲丙端應
無可能從遠端顯示器看到查閱內容。
⑶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4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2 、4 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系
統落入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文義及均等範圍,是系爭系統
自亦落入其附屬項2 、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2.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
⑴系爭系統構成均等侵權: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將通報系統包含有:至少一甲端資訊發
送端、一乙端資訊整合伺服端及至少一丙端資訊接收端。而
子系統之執行方法與技術特徵及附屬項2、附屬項4之技術特
徵,已實質揭露與詳細說明。而請求項6、附屬項7、圖式第
一圖及系爭專利公告本說明書第11頁第17行至第17頁第9行
,詳細說明與揭示對應用方法及其所包含之步驟與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所揭露證據,無論是施行技術特徵或應用方法和
包含之步驟,均為系爭專利範圍第1、2、4、6、7項所涵蓋
。職是,被上訴人之系爭系統使用自動化或人工處理,僅要
應用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以均等論擴大解釋應落入系爭專
利範圍內,並構成均等侵權。
②當民眾甲端以多媒體裝置之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傳送
到乙端時,乙端會自動發送即時訊息予甲端資訊接收系統通
知甲端已註冊成功,且會通知甲端案件新增完成,並取得案
號,倘甲端未設置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應無可能即時從乙端
取得案號。再者,檢舉民眾或被檢舉人自行登入系爭系統進
行遠端連線查詢時,乙端會將資料庫資訊對應查詢項目,以
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傳送至甲端多媒體裝置之電子資
訊接收端,以供甲端遠端顯示器讀取欲查閱資料,依三部測
試法,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B部分,係以實
質相同方式,執行實質相同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結果,應
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技術
特徵為無實質差異,兩者為均等。職是,系爭系統採取手段
、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B相同,產生效果與
完成目的相同,故兩者實質完全相同。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
辨識」,未強調以電腦自動直接分案或人工分派分案,而是
如同系爭系統將檢舉項目或管轄範圍,依所屬類別儲存於資
料庫作為電子資訊辨識,待丙端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連線
上資料庫,再對應丙端依違規地區或對應之管轄範圍,使用
資訊分派系統分案與各承辦單位處理。系爭系統依資訊分派
系統將檢舉案件審理狀態,分為尚未受理、已告發未繳款、
已告發已繳款、不受理、不舉發、撤銷等項目,其應用方法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揭示「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
子資訊辨識;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
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
送端」技術特徵完全相同。依三部測試法,系爭系統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部分,係以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實
質相同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結果,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
對應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
異,兩者為均等。職是,系爭系統採取技術手段、達成功能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相同,產生效果與完成目的相
同,故兩者實質完全相同。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主要揭示資訊接收端技術手段
與應用方法技術特徵,除無強調電腦直接分案外,亦未強調
一定要以自動化執行系爭專利應用方法與達成目的。換言之
,僅要處理單位之處理人員連上系統查閱下載檢舉資訊,再
分案給承辦人員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儲存在資料庫之應用方
法,其採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之應用方法。依三部
測試法,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部分,係以
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實質相同之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結
果,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內容,其與系爭專利之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異,兩者符合均等論。職是,
系爭系統採取技術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
件1D相同,產生效果與完成目的相同,故兩者實質完全相同
。
⑵系爭系統構成文義侵權:
①倘民眾甲端未用上網裝置連上系爭系統網站後,再以電子資
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發送至乙端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應
無可能完成會員登錄,以獲取乙端發送會員註冊成功之線上
回覆訊息。倘民眾甲端未用上網裝置連上系爭系統網站後,
再以電子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發送到乙端之電子訊息
接收系統,應無可能完成以影片、照片新增檢舉案件,並即
時獲取乙端發送案件成立之案號。再者,倘檢舉民眾未用多
媒體行動裝置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以接收下載來自乙端所
傳送之電子資訊,不可能在民眾端之顯示器頁面上遠端查閱
,並得知其所檢舉之案件回報和審理狀態。換言之,無論是
系爭系統甲端之註冊會員或新增檢舉案件,乙端以系統自動
回報或待甲端以會員方式登入乙端資料庫查詢時,乙端就會
即時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訊息予會員之訊息接收系統,
甲端就能以多媒體裝置之顯示器透過網路資訊傳送,從遠端
查閱即時得知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是民眾自行
連網欲查閱其所檢舉之案件及審理狀態,均必須由乙端將電
子資訊,以發送系統發送至甲端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足證
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之
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職是,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件1B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義讀取,落入
文義侵權範圍。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揭示「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
資訊辨識」技術特徵,其與系爭系統等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
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網站,登入乙端資
料庫查詢時,乙端就會即時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訊息給
處理單位之訊息接收系統,丙端就能以多媒體裝置之顯示器
透過網路資訊傳送,從遠端查閱即時獲得等待處理資訊,再
依系爭系統所提供予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之資訊分派
系統,分派給第二階段處理單位。再者,系爭系統提供電子
資訊設定辨識分類系統以供查閱下載,俟環保單位相關權責
人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網站查閱下載時,
乙端接收到丙端查閱訊息時,便以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
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丙端相關權責單位,以
供處理單位分案予第二階段處理單位處理。系爭系統設定提
供電子資訊辨識分類系統,以供查閱下載,等檢舉民眾使用
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該網站下載時,乙端接收
到甲端查閱訊息時,便以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分類後之
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甲端。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技術特徵「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
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
資訊發送端」技術特徵完全相同。職是,系爭系統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
義讀取,落入文義侵權範圍。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揭示之技術特徵,其與系爭系統
乙端設定提供對應於丙端群組分類系統,以供丙方查閱下載
,係等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
方式連上乙端,並輸入對應密碼後查閱下載時,乙端接收至
丙端之查閱訊息時,便以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分類後之
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丙端相關權責單位,以供處理
單位分案處理。待丙端處理單位處理後,將審理狀態分為尚
未受理、已告發未繳款、已告發已繳款、不受理、不舉發、
撤銷等資訊,再將資訊處理系統處理後之電子訊息,以電子
訊息發送系統將處理後之電子訊息,發送至乙端資料庫儲存
,以供甲端或丙端查閱下載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
足證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
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準此,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要件1D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義讀取,
落入文義侵權範圍。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1E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技術
特徵,符合文義侵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B、1C、
1D,主要為揭示要件1A三個子系統架構之連結與互動說明,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次要技術特徵,再配合附屬項2與附屬
項4之技術特徵,其與系爭系統技術特徵和應用方法完全相
同。職是,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範圍,符
合全要件原則,並構成文義侵害。
⑤系爭系統要求甲端透過網路登入後,連上被上訴人委託振興
發公司所建置之檢舉案件資訊管理系統,進行檢舉案件填報
,並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等待政府端之處理單
位,透過網路連線輸入密碼辨識後,進入資料庫,開始搜尋
是否有民眾檢舉所轄業務之案件種類,倘有檢舉案件,即就
民眾上傳至資料庫之檢舉資料進行下載查詢,以便進行案件
判讀,將案件分為受理及不受理,經受理者,即以違規地點
決定由何區隊受理。足徵系爭系統技術特徵、技術手段、應
用方法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技術手段、應用方法完全相同
。準此,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C之專利範
圍,並構成文義侵害。
⑥系爭專利之資訊接收端,係指應用多媒體裝置以有線或無線
傳輸方式相互連結至乙端之第一階段單位或個人,或第二階
段接收資訊分派處理系統分派任務之承辦單位或個人,第一
階段單位或個人其輸入對應密碼後,即可由丙端以電子訊息
接收系統接收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對應群組分類之
電子資訊。而系爭系統稱由政府端之處理單位,透過網路連
線輸入密碼辨識後,進入資料庫,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
所轄業務之案件種類,倘有檢舉案件,即就民眾上傳至資料
庫之檢舉資料下載查詢進行比對分析,以便進行案件判讀,
將案件分為受理及不受理,經受理者,即以違規地點決定由
何區隊受理。足證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技術手段、應用方
法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技術手段及應用方法完全相同。
職是,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D的專利範圍
,符合全要件原則,並構成文義侵害。
⑦乙端以資訊接收系統接收丙端處理後回覆之訊息並儲存於資
料庫後,乙端可依與甲端預設之回覆系統主動回覆,嗣甲端
以資訊接收系統上網連結到乙端資料庫,登入密碼後查閱,
乙端會以資訊發送系統傳送至甲端之資訊接收系統,甲端可
於遠端查閱欲查詢項目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可達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6之要件6E揭示之技術手段與目的,而系爭系統以
IIS網頁伺服器提供資料查詢、以供檢舉人、被檢舉人查詢
之技術特徵,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E揭示之技術特
徵完全相同。準此,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E
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義讀取,落入文義
侵權範圍。
3.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賠償金額應以自侵權行為即系爭系統正式啟用後所裁罰
之件數與獲取之裁罰金額為基準,並參酌專利法第97條計算
損害賠償。上訴人僅先請求賠償金額50萬元,僅為賠償侵權
金額之一部。上訴人亦請求被上訴人未取得上訴人授權前,
應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下架停止系爭系統之應用網站運
作。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系爭系統未侵害系爭專利:
1.系爭系統無主動即時分案至政府端之效果:
系爭系統中檢舉民眾須事先註冊會員,透過瀏覽器登入後連
上IIS網頁系統執行ASP.NET寫成之web form,在被上訴人委
託振興發公司所建置之系爭系統進行檢舉案件填報,並將檢
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系爭系統本不會產生主動即時
之電子資訊案件分派動作。是民眾僅單純透由檢舉案件資訊
管理系統,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系爭系統不會
產生主動即時將案件分派至政府端之效果。而需政府端人員
同樣使用瀏覽器連上IIS網頁系統,始會再度透過ASP.NET程
式進入資料庫,政府端之處理流程分稽查科及區隊,先由稽
查科透過上述程序進入資料庫,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所
轄業務之案件種類,倘有檢舉案件,就民眾上傳至資料庫之
檢舉資料進行查詢,而因民眾上傳檢舉案件時,須一併拍攝
車牌,以確定違規人資料,故稽查科人員會進行車籍資料及
戶籍資料查詢,以便進行案件判讀,將案件分為受理及不受
理,倘不受理者,須勾選不受理原因。例如,車輛報廢或註
銷、車主為外籍人士、動作不明確、車主死亡、車牌或影片
模糊、資料有誤等項目。經受理者,即以違規地點決定由何
區隊受理,再由區隊同仁進行檢舉案件之實際查證,判定是
否應舉發,倘確認為應舉發,區隊即進行舉發、裁處及獎金
發放等後續作業。為不舉發者,由區隊再交由稽查科覆核確
定不舉發是否妥適。
2.系爭系統未以資訊發送系統發送回覆查閱資料:
系爭系統未將檢舉案件透過網路傳送至政府端,政府端人員
須自行登入系爭系統進行查詢,此與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之
即時通報功能顯然不同,因系爭專利定義是「利用可攜式之
多媒體擷取裝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智慧型
行動電話,將數位化電子資訊在第一時間透過無線網路,即
時傳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2)與資訊接收端(3),以利資訊接
受單位,可立即掌握事證或立即處理」。足見系爭系統之功
能與上訴人所主張之系爭專利不同。再者,由上訴人提出之
手機版本頁面,僅為網頁版面設計,實無從看出系爭系統具
有資訊分類分派功能。而上訴人所提之檢舉清單頁面,僅係
民眾連上系爭系統查詢檢舉案件進度,而處理進度為政府端
人員自行連上系爭系統後,輸入檢舉案件處理進度為初審中
,系爭系統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民眾於下次上線後,
始依查詢其所檢舉案件之承辦進度,此與為達到即時之效果
,電子資訊必須主動於子系統間傳送之情形,顯然不同。
3.系爭系統所無之技術特徵:
⑴系爭系統未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之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以ASP.NET網頁架構設計之網站系統,先由民眾以
網頁瀏覽器連上網站填寫及上傳資料至網站單一版本,倘民
眾欲查詢檢舉案件處理結果,須自行連上網站進行查詢。環
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亦以網頁瀏覽器連上網站,查閱儲存於
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故民眾、環保單位相關權責
人員,係各自分別連上網站進行上傳資料、查閱儲存資料,
並無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端間,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
遞電子資訊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系統無發送電子資訊至資料整合伺服端之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並無實施步驟「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
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
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由於民眾
與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均係各自以網頁瀏覽器連上網站
,民眾係留下欲通報資料在系爭網站系統,再由環保單位相
關權責人員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以進
行後續檢舉案件之處理流程,自無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
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
料整合伺服端之情形甚明。
⑶系爭系統無將通報情事分類整合為多重群組之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建置網站資料庫,檢舉民眾透過網站介面留下通報
資料在網站資料庫,或進入資料庫調閱資料,故檢舉民眾僅
係在網站資料庫進行存取。相同情況亦發生在環保單位相關
權責人員,係透過網站介面調閱儲存於網站資料庫之通報資
料,故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亦於網站資料庫進行存取而已
。是檢舉民眾、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分別、各自對網站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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