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處理費用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08年度,203號
CSEV,108,旗小,203,2019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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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小字第203號
抗 告 人 蕭福霖 
      蕭素雲 
      蕭素幸 
      蕭素惠 
      蕭淑芬 
      蕭黃秀霞
      蕭淑菁 
相對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郭靖瑜 
      洪曉竹 
      楊頂牆 
相對人 即
被   告 林永賢 
訴訟代理人 葉麗蓉 
相對人 即
被   告 蕭武祥 
      洪富記 
      洪林秀桃
      陳進益 
      黃世育 
      曾振忠 

      洪益勝 
      黃景雲 
      洪榮坤 
      陳新富 
      陳新貴 
      黃正芳 
      蕭登全 
兼上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曾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處理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10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關於命辛○○、丁○○、乙○○、丙○○、戊○○、庚○○○、己○○承受被告甲○○之



訴訟、續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辛○○、丁○○、乙○○、丙○○、戊○○、 庚○○○、己○○均已拋棄對被告甲○○之繼承,業經本院 調閱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2451號卷宗 查核屬實,渠等既非被告甲○○之繼承人,本件前開裁定命 渠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部分,自有違誤,應予撤銷。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承受訴訟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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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