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485號
STEV,108,店補,485,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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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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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