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472號
STEV,108,店補,472,2019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72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珮瑜 
      蕭伊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致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6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